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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欺诈投保中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以中国裁判文书网90份人身保险纠纷判决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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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4 可能的创新点

2. 不可抗辩条款的沿革与争议

2.1 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沿革

2.2 欺诈情形下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论抵牾

2.2.1 并存适用说

2.2.2 排除适用说

2.2.3 折中说

3. 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的司法裁判现状

3.1 样本选择与数据说明

3.2 研究结果与发现

3.2.1 案件概览

3.2.2 判决情况的统计分析

3.2.3 判决书内容的再发现

4. 欺诈投保人身保险中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再思考

4.1 保险法vs 合同法:适用冲突之再思考

4.2 不可抗辩条款缺陷争议之再思考

4.2.1 司法数据印证学界的部分担忧

4.2.2 司法数据反驳学界的部分担忧

4.3 不可抗辩条款完善建议之再思考

5. 我国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欺诈情形下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进路与规制

5.1 比照适用:域外经验之借鉴

二、英美法系之相关司规定

5.2 整合完善:不可抗辩条款的完善建议

5.2.1 对恶意利用的围剿

5.2.2 设定除外情形

5.2.3 善用司法解释限缩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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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可抗辩条款是保险法领域一项重要的条款,在英美等保险行业发达的国家都拥有超过百年的历史,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更是纷繁复杂。而自从2009年我国《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以来,理论届对其争议不断,主要集中在投保人欺诈投保情况下《保险法》中所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撤销权相竞合情况下的适用问题与对不可抗辩条款的完善建议两个方面。  目前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规范法学领域,且对于投保人欺诈情形下如何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与撤销权主要有三种学说争议,即并存适用说、排除适用说与折中说。不可抗辩条款引入已经二十又一年,在司法实践领域中投保人欺诈投保的情形下,法官究竟采取何种学说进行裁判?这样的选择印证了学界的哪些顾虑又反驳了学界的哪些顾虑?没有人进行过实证的分析。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作为原始素材,通过深入分析司法裁判的现状再回溯理论界的观点,有助于在实践层面上对于不可抗辩条款的完善作出参考,本文的结构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提出问题,即在司法实务中,二者的适用情况是如何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两年抗辩期间届满后,保险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法》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行使撤销权?接着交代了问题研究的价值及意义,对学界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与综述,然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和可能的创新点。  第二部分梳理了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沿革与学界对于投保人欺诈情形下如何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与撤销权的三种理论分歧,分别是选择适用说、排除适用说与折中说。  第三部分是对相关案例进行的实证分析,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筛选出90份案例进行归纳统计分析,发现相关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涨的态势,并在2018年达到了高峰,于2019年有所回落;审判程序方面一审二审分布均匀,各占约50%,但是二审中,82%的案件均维持原判,可见一二审法官观点一致性较高,并且在所有案件中,89%的案件都得到了赔付,可见在实践中法官多数采用排除适用说,个别法官采用了并存适用说,未见折中说。  第四部分即是在实证研究结果的基础之上对学界相关争议的再思考,通过对实证研究结果的发现,回顾理论界的建议中哪些是可取的,哪些是多余的,而还有一部分争议无法用实践检验。  第五部分则是通过前四部分的研究基础给予的对不可抗辩条款的完善建议:用过延长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等,最大程度上避免投保人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恶意利用、设定投保人恶意欺诈下的除外情形,以及对不可抗辩条款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限缩,以期构筑一个良好健康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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