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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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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0 导 论

0.1问题的提出

0.2文献综述

0.3研究内容和思路

0.4研究方法及创新

1 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界定及职责困境

1.1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界定和诉讼实践

1.1.1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

1.1.2挂名法定代表人责任承担实践

1.2实务中挂名法定代表人职责承担困境

1.2.1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权利失衡

1.2.2挂名法定代表人职责配置的制度障碍

2 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配置的理性逻辑

2.1职务责任落脚点在“行为”而非“身份”

2.1.1法定代表人责任不能仅与身份挂钩

2.1.2职务行为是职务责任承担的前提

2.2职务责任应纳入履职各项成本的计算

2.2.1职务责任属于法定代表人的履职成本

2.2.2职务责任科学设置方能实现权利优化配置

2.3职务和责任的配置应兼顾利益平衡

2.3.1“三足鼎立”是利益平衡最佳状态

2.3.2公司法人内部也应实现利益平衡

2.4职务责任需考量职务过错与损害后果关系

3 两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责任追究差异

3.1挂名法定代表人中身份与责任的基本关系

3.2具体担任职务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责任追究

3.2.1法人行使内部追偿权

3.2.2追偿豁免权和特定情形责任追究

3.3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责任追究

3.3.1确定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表现

3.3.2确定挂名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损害后果

3.3.3保证职务责任与挂名者实行行为相当

4 挂名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配置机制的优化

4.1挂名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配置的原则确立

4.1.1遵循职务责任配置的法定原则

4.1.2确立职务行为责任的相当原则

4.1.3实际执行代表人的主责原则

4.2弱化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性”

4.2.1弱化法定代表人“法定性”的必要性

4.2.2弱化法定代表人“法定性”具体建议

4.3挂名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配置的裁判理性

4.3.1挂名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配置的裁判基础

4.3.2挂名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配置的裁判标准

4.3.3挂名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配置的裁判限制

4.3.4挂名纠纷中善意第三人权利保护的裁判规则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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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务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权利存在两极化的现象,职务权利大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的实务一肩挑,而职务权利小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任何决策管理,被称为“挂名老总”。现行《公司法》规定只有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才有资格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挂名的老总并不具有这样的身份,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明显违背《公司法》关于诚信公平的法治理念和原则,给构建公平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特别是当前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在配置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时,未考虑仅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挂名情形,从而导致职务责任配置过分强调职务身份而忽视了职务行为,存在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追究的片面逻辑。通过实证调研对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配置不理性现状及原因进行描述和分析,提出法定代表人的落脚点在于“代表”二字而非“法定”二字,应建立以动(代表行为)为前提,静(职务身份)为补充,兼顾利益平衡的职务责任追究逻辑。在这种逻辑下,以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是否担任具体职务为区分,论述不同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追究的具体模式,并从坚持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配置法治化原则,进一步提出弱化法定代表人“法定化”建议,并建立裁判理性,以此完善中国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配置。  基于上述思路,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对挂名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配置存在的问题进行高度概括,提出当前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配置落脚于职务身份,忽视了职务行为在职务责任配置中的重要性。第二部分提出应以坚持动(代表行为)为前提、静(职务身份)为补充的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追究逻辑。第三部分论述担任具体职务的法定代表人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不同职务责任追究模式。第四部分从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两方面,对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合理配置提出建议,以期进一步优化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配置机制。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法定代表人的落脚点在于“代表”二字而非“法定”二字,应建立以动(代表行为)为前提、静(职务身份)为补充,兼顾利益平衡的职务责任追究逻辑。在这种逻辑下,以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是否担任具体职务为区分,探讨不同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追究的具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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