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0.导言
1.民事简易程序的实务问题:简易程序普通审
1.1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解构
1.2民事简易程序运行的基本情况
1.2.1运行样本之检视
1.2.2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基本情况
1.2.3民事简易程序面对的新问题
2.简易程序普通审的成因分析
2.1程序定位不清,程序附属性特征明显
2.2忽视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作用
2.3简易程序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实现简、易的目的
2.4民事程序简化与法院系统改革缺乏整合
2.5程序单一,无法适用多元化的解纷要求
3.比较法视野的域外方案
3.1美国的小额程序
3.2德国的简易程序
3.3日本的简易程序
3.4台湾地区的简易程序
4.民事简易程序的续造
4.1完善简易程序的设置
4.1.1完善简易程序的体系构建
4.1.2实行有限的书面审理
4.1.3明确员额法官的程序责任边界
4.2完善管理考核制度
4.2.1保证审判力量下沉
4.2.2区分不同程序的员额法官,实施分类管理考核
4.3在基层法院建立“以简易程序为核心”的民事解纷机制
4.3.1重新定位基层法院民事纠纷处理功能
4.3.2实行简易程序的类型化
4.3.3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化解民事解纷
4.4.4激活非讼机制的作用
参考文献
致谢
西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