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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营改增”视角下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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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第2章 地方税体系理论概述及历史沿革

2.1 地方税与地方税体系

2.2 地方税体系存在的理论依据

2.3 地方税体系的历史沿革

2.4 本章小结

第3章 我国地方税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3.1 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现状分析

3.2 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3.3 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和原则

4.1 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

4.2 “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的影响

4.3 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原则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改革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建议

5.1 税权改革方面的对策建议

5.2 地方税制改革方面的对策建议

5.3 收入保障改革方面的对策建议

5.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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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营改增作为国家新时期财税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极大地释放了第三产业的发展活力,对促进经济转型、优化经济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营业税的消失同样也给地方税体系带来了严峻挑战。  本文对地方税体系的基础概念,从它的三个组成部分进行展开,主要包括地方税权、地方税制和地方税收入保障。地方税权主要由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归属所有权组成,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权过于集中、划分不规范及地方税法制不健全。税制内容是围绕着税种进行分析的,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税种权属划分模糊、划分标准不科学、税种新设废除滞后以及地方税主体税种不规范。地方税收入保障内部而言是从税务机关出发,外部主要指个人、团体、其他机关提供护税协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收入保障法律体系基础薄弱和税收执法监督机制缺失。这些问题的存在成因主要是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科学的财税理论不成熟、分税制改革不彻底和改革“重中央轻地方”四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要从它存在的问题入手。税权方面,保持中央拥有统一税收立法权的基础上,要适当下放部分税收立法权给地方;税权划分标准要在保证中央的统率作用能够较好地发挥和有效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之间寻求平衡;在基于事权考虑的基础上,划分收入归属权。税制方面,主体税种的设计要分阶段进行,近期目标是消费税和房产税,中期目标是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远期目标是财产税和综合个人所得税;应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环保税和较小范围的遗产税,将契税并入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并入土地使用税。地方税收入保障方面,围绕税务机构组织法、护税协税机制和收入司法保障体系来健全地方税收入保障法律体系;要搭建好与工商、金融、国土、住建及房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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