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量刑标准的修正
(一)《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背景
(二)《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量刑标准修正的内容
(三)《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犯罪修正的评价
二、与贪污罪适用相同量刑标准缺乏合理性及其解决
(一)受贿罪与贪污罪有明显的区别
(二)数额在两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评价体系中的所起作用不同
(三)分开设立受贿罪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三、数额和情节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正确适用及其解决
(一)数额与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比重不明确
(二)情节对量刑的影响难以准确把握
(三)数额量刑标准过于单一
(四)进一步明确“数额+情节”的二元量刑标准
四、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设置不够合理及其解决
(一)从宽处罚的规定与总则中规定的坦白制度相矛盾
(二)适当加大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
五、缺乏完整的受贿罪罪名体系及其解决
(一)受贿罪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
(二)引入罪群立法模式并明确各自定罪量刑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安徽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