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的历史变迁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概念
(二)现行立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的规定
1.限定于未成年人犯罪
2.其他限定条件
(三)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的变迁
1.初步探索阶段
2.快速发展阶段
3.逐步成熟阶段
二、立法限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的原因及不足
(一)限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的原因
1.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突出且罪名集中
2.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3.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4.避免滥用不起诉裁量权
5.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
(二)限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的不足
1.适用对象范围狭窄
2.不能完全体现平等原则
3.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分不明
4.实践中限制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三、域外相似制度中关于适用对象的立法与启示
(一)域外相关立法中关于适用对象的设定
1.德国
2.美国
3.日本
4.台湾
5.澳门
(二)域外相关制度关于适用对象的立法启示
1.适用对象不断完善
2.一般从刑期方面进行限制
3.检察机关的裁量权较大
四、完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的建议
(一)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
1.适当扩大适用对象
2.限制条件区别适用
(二)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符合刑罚理念和刑事政策
1.符合刑法谦抑性理念
2.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3.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4.符合平等原则
5.实现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衔接
(三)加强对检察机关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安徽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