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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完善——以劳动教养为视角

摘要

我国的社区矫正处于起步阶段,仅适用于五种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功能的发挥。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应以我国预防违法犯罪体系作为选择范围,目前《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正在酝酿之中,这不失为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局部完善的契机。本文认为劳动教养对象中的“刑法边缘人”,处于所外执行、外所就医以及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劳教人员,解教人员应适用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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