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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其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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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现状

1.4 研究方法

2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2.1 环境侵权概述

2.2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2.2.1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

2.2.2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

2.2.3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3 我国现有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分析

3.1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3.1.1 环境侵权立法多而杂,各法缺少统一协调

3.1.2 环境侵权诉讼制度欠缺,赔偿请求程序缺失

3.1.3 环境侵权案件审理程序复杂,执行落实难度较大

3.1.4 企业和地方政府追逐利益,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

3.2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3.2.1 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3.2.2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存在的问题

3.2.3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各制度缺少统一协调的体系

4 国外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状况及启示

4.1 国外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介绍

4.1.1 日本立法先行,赔偿救济渠道多样

4.1.2 德国责任类型多样,关注生态损害赔偿

4.1.3 美国以《超级基金法》为主导,惩罚性赔偿为创新

4.2 国外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4.2.1 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发展

4.2.2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立法体系化

4.2.3 环境侵权社会化赔偿机制体系化

5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及其体系构建

5.1 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5.1.1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5.1.2 完善环境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5.1.3 健全环境诉讼制度,完善行政救济渠道

5.2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的完善

5.2.1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5.2.2 环境公共补偿基金制度的完善

5.2.3 财务保证制度的完善

5.3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的完善

5.3.1 构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的立法理念及其原则

5.3.2 制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理顺各赔偿制度的关系

5.3.3 各制度之间的协调运用,构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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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侵权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环境侵权具有特殊性。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是环境民事责任的重要类型之一,与普通民事赔偿相比,环境损害赔偿也具有特殊性。环境损害赔偿不仅体现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公甲与正义的需要,也是保护环境、恢复环境的需要,而且还有防止污染的作用。日前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立法多而杂,各法缺少统一协调;环境侵权诉讼制度欠缺,赔偿请示程序缺乏;损害赔偿制度本身缺少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社会化救济途径;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处理程序、损害赔偿的方式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国外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正朝着统一化、体系化的趋势发展:日本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先行,损害赔偿救济渠道多样;德国环境侵权责任类型多样,关注生态损害赔偿;美国以《超级基金法》为主导,以惩罚性赔偿为创新。这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因此,我国在完善现有民法传统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还要完善以环境责任保险为主的社会化救济制度,以传统救济模式为主,社会化救济模式为补充。即在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环境侵权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损害赔偿救济渠道,健全环境诉讼制度。在社会化救济中应当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公共基金补偿制度以及财务保证制度。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要求得各制度之间的协调适用,应当制定专门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理清传统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间,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社会化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唯其如此,才能在制度的基础上理顺各种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关系,构建起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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