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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环境下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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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绪论

0.1问题的提出

0.2国内外研究现状

0.2.1国外研究现状

0.2.2国内研究现状

0.3论文研究方法

0.4创新之处

1、自媒体背景下律师庭外言论概述

1.1律师庭外言论定义

1.1.1律师庭外言论主体的界定

1.1.2律师庭外言论内容的界定

1.1.3律师庭内言论与庭外言论的界定

1.2自媒体环境的特征

1.2.1主体多元性

1.2.2速度及时性

1.2.3方式的交互性

1.3传统律师庭外言论与律师自媒体庭外言论的区别

1.4.自媒体背景下律师庭外言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4.1自媒体背景下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必要性

1.4.2自媒体背景下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可行性

2、律师通过自媒体发表庭外言论的深层原因

2.1主观目的上

2.1.1律师通过自媒体发表庭外言论是一种诉讼策略

2.1.2律师职业营销的需求

2.2客观环境上

2.2.1司法条件公开不足为律师庭外言论提供了生存空间

2.2.2自媒体的传播优势为律师庭外言论创造了客观条件

3、我国律师自媒体庭外言论的规制现状及问题

3.1我国律师自媒体庭外言论的规制现状

3.1.1法律规定

3.1.2部门规章

3.1.3其他规定

3.2我国律师自媒体庭外言论规制存在的问题

3.2.1法律规范滞后、模糊且严苛

3.2.2律师协会惩戒主体地位不明确

3.2.3律师协会惩戒机制僵硬

3.2.4规制救济程序的缺失

3.2.5律师职业道德失范

4、域外治理模式及其借鉴意义

4.1域外治理模式概况

4.1.1严格禁止模式

4.1.2对严格禁止模式的评价

4.1.3底线标准模式

4.1.4对底线模式的评价

4.2域外治理模式的借鉴意义

5、我国自媒体环境下律师庭外言论规制刍议

5.1防范规制风险

5.1.1避免过当压制律师自媒体庭外言论

5.1.2避免公民知情权落空

5.1.3防止过度挤压其他规则空间

5.1.4防范法律父爱主义的泛滥

5.2贯彻规制原则

5.2.1合法性原则

5.2.2合理性原则

5.2.3限制与保护并举原则

5.3完善制度建构

5.3.1构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5.3.2完善监督与管理

5.3.3完善舆情监测体系

5.3.4完善规制救济措施

5.4加强律师职业伦理道德的建设

5.4.1加强律师职业伦理教育

5.4.2加强律师网络伦理道德建设

5.4.3共塑法律共同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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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庭外言论是指承办律师就其代理或者辩护的案件在法庭之外公开发表的言论。在自媒体环境下,律师庭外言论借助网络技术的便捷得以迅速传播,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社会影响力。近年来,我国律师庭外言论可以说是“乱象丛生”,部分律师频频在社会热点案件上制造舆论,干扰司法审判。本文从主观目的和客观环境两个方面对自媒体环境下律师庭外言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主观目的上,律师为追求胜诉利益,将发布庭外言论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加以利用,同时夹杂着律师法律业务的自我营销;在客观环境上,自媒体的传播优势为律师庭外言论的广泛传播创造了客观便利条件,司法信息公开不足给律师庭外言论提供了生存空间。因此,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司法公信力,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规制实有必要。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将部分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纳入《刑法修正案(九)》,并相继出台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各地律师协会也出具了地方性行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具有确保司法审判独立公正的正当意义。但在对律师庭外言论严格规制的同时,应当认识到律师庭外言论在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及推动司法改革上的正面价值。目前在我国的规制体系上,各地法律规范不尽统一,对庭外言论规制的范围过于严苛,在实践中随之而来的是行政监管过于僵硬,未能给律师发表庭外言论提供明确的指引。对此,我们需要尽快从立法、行政监管及行业自律上完善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规范与治理。  国外关于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经验较为丰富,值得重视和研究。一般而言,在规制模式上,主要存在以英国为代表的“严格禁止”模式及以美国为代表的“底线标准”模式。通过比较分析可知,“严格禁止”模式对律师庭外言论的种类不做区分,律师对尚未审结的案件一律禁止发表评论,“底线标准”模式通过设立实质危险标准,并通过概括加一般列举的方式明确律师可以发表的庭外言论种类,更好的兼顾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的平衡。  鉴于我国目前特殊的司法环境,笔者认为,在规制模式的选择上不可直接照搬域外经验,而在“底线标准”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严宽相济”的规制模式较为可取,既可防范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过度规制引发的法治风险,又可警惕和避免法律父爱主义思想的弥漫。在立法原则上,笔者主张明确对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及限制与保护并举原则,在规制标准上区分一般标准及例外规定,并对规制规范粗疏、地方法规不统一、惩戒机制僵硬、救济程序缺失等外部问题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同时,完善多元化规制措施,将律师庭外言论作为律师评级考核要素纳入律师征信体系建设,完善舆情监测体系,确立司法行政机关在救济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并将律师协会行业的惩戒决定纳入司法审查。此外,法律不是万能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在社会规则领域寻求其他规则与法律规则有机联动,整合应对。通过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培育与建设进行分析探究和对法律职业伦理法学教育与实践脱节进行反思,对建立理性的律师网络文化提出了完善建议。

著录项

  • 作者

    苏杭;

  •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学科 法学理论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吴治繁;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律师群体,庭外言论,法律规制,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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