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旅游景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6h】

旅游景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第一章 绪论

1.1案例导引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3主要研究内容

第二章 旅游景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2.1旅游景区及相关概念的关联与区分

2.1.1旅游景区及相关概念辨析

2.1.2旅游景区的类型分析

2.2旅游景区管理者的界定

2.3旅游景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第三章 旅游景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及内容

3.1旅游景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3.1.1危险控制理论

3.1.2信赖关系理论

3.1.3 实质平等理论

3.1.4诚实信用原则

3.2旅游景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3.2.1告知、警示义务

3.2.2设施维护义务

3.2.3消除危险因素的义务

3.2.4救助义务

第四章 旅游景区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1旅游景区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

4.2旅游景区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式

4.2.1直接责任

4.2.2补充责任

4.3旅游景区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之认定

4.4旅游景区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免责事由

4.4.1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

4.4.2第三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

4.4.3 其他原因

第五章 旅游景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5.1旅游景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现状评述

5.1.1旅游景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模式

5.1.2旅游景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

5.2旅游景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5.2.1旅游景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界定不清

5.2.2旅游景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规定过于抽象

5.2.3旅游景区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不明晰

5.2.4旅游景区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难以界定

5.3旅游景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完善

5.3.1明确旅游景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5.3.3确定旅游景区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5.3.4明确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操作规范

5.3.5建立旅游景区监管部门的追责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成果

致谢

展开▼

摘要

旅游景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旅游景区管理者在管理的景区区域,对游客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控制和排除危险的谨慎注意义务。危险控制、信赖关系、实质平等理论及诚实信用原则为旅游景区管理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理论支撑。旅游景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包含告知与警示义务、设施维护义务、消除危险因素义务及救助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景区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应当赋予权利人对两种请求权择一选择的权利。  我国旅游景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立法上采用的是一般化与类型化条款相结合的模式,但在制度设计上存有性质界定不清、内容过于抽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不明晰的问题,使得案件发生后对于旅游景区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难以界定。因此在立法上应当对旅游景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性予以明确,对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具体操作规范,确定旅游景区管理者“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与“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建立旅游景区安全监督机制,建立对未充分履行监管义务的监管部门追责的机制,在立法层面上对旅游景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完善,以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景区内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营造安全的景区环境,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