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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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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旅游”概念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被提出后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我国是一个资源大国,生态旅游资源十分丰富,但是目前我国的生态旅游业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尚不成熟,法律体系不完善、开发规划主体不明确、尚未建立生态旅游认证制度、资源轮休尚未实现制度化、生态补偿缺乏有效性、监管效力低下等,这些问题致使生态旅游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对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极为不利。因此如何在发展生态旅游业的同时有效地保护好生态旅游资源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  本文简单介绍了生态旅游资源的含义、特征及分类,同时参考了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在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建议,期望能够促进我国生态旅游资源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完善我国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要建立专项立法,增强法律规范间的协调性;完善生态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制度,明确开发规划主体,保障规划的统一性、科学性,同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社区居民有效参与资源调查评价过程;构建我国的生态旅游认证制度,由政府主导组成认证办公室开展相关认证工作,科学制定认证标准;加快推行生态旅游资源轮休制度,尽快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扩大生态旅游资源补偿范围,寻求多样化的补偿方式,保障生态补偿的有效性;健全生态旅游资源监管制度,采用区域分级管理模式,设立区域监管机构,集中监管权限,避免政出多门、条块分割,同时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实现政企分开,明确监管机构职责定位,提高监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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