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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村民自治问题研究——以从江县洛香镇洛香村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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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而农村少数民族村民自治又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采用田野调查方法,在周相卿教授的带领下笔者主要走访了黔东南地区从江县洛香镇洛香村、黎平县肇兴镇肇兴村、榕江县忠诚镇寨章村(寨)等侗族村寨,其中以洛香村为主要调查点,对当代侗族村民自治问题进行研究,发现了侗族社会既有村规民约也有寨规,这些规约中渗透着传统侗族习惯法的因素,有当地群众公认的外部强制力保证实施,同时,还有少量不成文的习惯法传统在实际生活中起着规制与调节作用。此外,笔者还对能够作为北方汉族地区村庄典型代表的河南省清丰县城关镇北关村等村庄进行了田野调查,以此为参照与洛香村侗族村民自治情况进行对比研究。本文除结语外,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选题目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调查经过、洛香村的基本情况、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是洛香村村民自治基本情况。洛香村现行的村民自治组织呈现出二元结构的特征,除村民委员会系统外,在各自然寨还有寨老、罗汉头组成的传统民间自治组织的存在;洛香村村民会议也有其自身的特色:除村民大会外,洛香村在遇有特殊情况,会由一定人数寨老、罗汉头、村民代表提议而临时召开的一种议事会形式;洛香村的自治规约也是二元结构的,包括全村适用的村规民约和各自然寨的寨规(或公约),其村规民约中包含了大量习惯法的内容,比如“三个七十斤”等规定,对违反村规民约者的处罚上存在事实上的“双罚制”;村民监督也具有侗族习惯法特色,上面所说的村民会议既是村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式,也是村民自治中重要的民主监督措施,如果出现村干部为谋取个人自私利而严重损害村民利益时,有可能引发寨老和罗汉头带领村民以过激的暴力行为来维护村民权益等情况,体现了传统民间自治力量对村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与制约;在洛香村除一些小纠纷找本自然寨寨老解决外都会到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同属侗族村寨的榕江县忠诚镇寨章村在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则会主动请寨老参加。  第三部分将洛香村村民自治情况与北方汉族村民自治情况进行必要对比。就村民自治组织比较,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洛香村村委员选举中的具体做法,能够对遏制贿选及家族势力影响选举情况等情况起到一定的作用,其村民会议体现了更彻底的民主,而北方汉族地区村民会议则更多的是采用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洛香村村规民约的制定体现出了广泛的民主性,除村规民约外各自然寨还有寨规,其被遵守程度优于北方汉族村规民约,而北方汉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大多是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文罗列以及道德性标语、口号的收集;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监督程序,不能满足村民诉求时,二者都会出现极端情况,即,洛香村曾出现过群体性打砸事件,而北方汉族地区则表现为越级上访;在村民调解上二者区别不大,都是由调解委员或调解主任进行调解,在调解解决不了问题时,纠纷当事人会向乡镇司法所寻求解决方案,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而寨章村在调解时村干部会请寨老参加;洛香村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村规民约的制定、民主监督等方面都受侗族习惯法的影响,村规民约中吸收了大量习惯法内容以及存在两元制的自治组织和规约系统等,这些情况在北方汉族地区并不存在;洛香村村民几乎都是陆姓族人,由于文化、习俗、情感等联系紧密,笔者在调查中没有发现其中有相互竞争的宗族存在,在北方汉族地区,情况比较复杂。  第四部分是洛香村村民自治对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完善的启示。在村民自治组织设置、村规民约制定、村民调解等方面洛香村的实践经验都可以为北方传统汉族地区所借鉴。同时,也给了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完善以如下启示:第一,改进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确立村委会和村民大会对党支部的监督。第二,充分有效行使村民大会权力,强化村民大会监督权。第三,注重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能力的提高。

著录项

  • 作者

    范玮;

  • 作者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

  • 授予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
  • 学科 法律(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周相卿;
  • 年度 2014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村民自治,少数民族,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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