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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出生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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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错误出生一般理论

1.1 错误出生的来源

1.2 错误出生的概念

1.3 相关概念辨析

1.4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比较法研究

第二章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2.1 请求权基础概述

2.2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2.3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4 两种请求权竞合时的处理

第三章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及责任主体

3.1 请求权主体

3.2 责任主体

第四章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范围、范围限制及其数额确定

4.1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范围

4.2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范围限制

4.3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五章 有关我国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

5.1 完善患者知情权

5.2 定期金赔偿方式的运用

5.3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5.4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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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这个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医疗技术较之以前有了极大的进步,但是错误出生案件屡见不鲜,自1967年美国第一例错误出生案件发生以来,此类案件在世界各国相继出现,其中涉及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主体以及赔偿范围等诸多问题成为了学术界激烈讨论的话题。在中国,由于立法上并未对此类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经常会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其具有指引、评价、教育人们行为的作用,因此,法院的判决不仅仅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更会直接引领社会道德风尚。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倘若处理不当会直接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医患矛盾加深。所以,研究分析上述法律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以错误出生案件的渊源为切入点,通过将其与错误怀孕、错误生命、医疗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进行辨析,找到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和赔偿的合理性,并且通过比较研究法的运用,了解世界上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关该类案件的赔偿范围和赔偿制度。其次,文章具体分析了错误出生案件的两种请求权基础以及在竞合时采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更为适宜的原因。在确定了请求权基础后就需要明确谁有权向谁主张损害赔偿的问题,即针对主体的讨论。该部分内容本文着重探讨了残疾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以及残疾儿父亲的权利大小的问题。再次,错误出生案件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赔偿范围、赔偿范围限制以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承认各部分费用必要性的基础上,认为赔偿范围包括特别抚养费用、特别损害费用、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且建设性地提出了赔偿时间限制的问题。最后,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讨论,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患者知情权、可以采用定期金的赔偿方式、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运用以及鉴定制度的完善,希望能够对中国错误出生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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