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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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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界定和法律依据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界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28条第2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1款

3.《合同法》第7章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实证分析

(一)以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不同适用情形进行划分

1.公司未成立时的股东出资违约责任

2.成立后公司的股东出资违约责任

(二)以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不同依据进行划分

1.以发起人协议作为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依据

2.以公司章程作为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依据

3.以股东会决议作为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依据

(三)以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不同请求权主体进行划分

1.以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作为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2.以新加入公司的股东作为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3.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四)以公司及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诉讼地位进行划分

1.仅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起诉时公司的诉讼地位

2.仅公司起诉时股东的诉讼地位

(五)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不同承担形式进行划分

1. 股东向公司承担出资违约责任的形式

2. 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的形式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忽略公司成立前后的股东出资违约责任存在的差异

1.未区分公司成立前后的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依据

2.未区分公司成立前后的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二)认定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的依据不准确

1.未区分发起人协议的适用情形

2.错以股东会决议作为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的依据

(三)对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主体的范围认定不一致

1.公司的请求权主体资格认定存争议

2.认定“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范围较窄

(四)对公司及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诉讼地位认定不明确

1. 仅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起诉时公司讼地位不明

2.仅公司起诉时股东的诉讼地位不明

(五)股东向公司承担出资违约责任的形式不完善

1. 未明确继续缴纳出资责任的性质

2.股东向公司承担出资责任的形式单一

四、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建议

(一)根据公司成立与否区分股东出资违约责任

1.公司未成立时的股东出资违约责任

2.成立后公司的股东出资违约责任

(二)明确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的依据

1.公司成立前以发起人协议为依据

2.公司成立后优先以公司章程为依据

(三)统一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违约责任请求权主体的范围

1.明确成立后公司的请求权主体资格

2.扩大“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范围

(四)明晰公司及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诉讼地位

2.仅公司起诉时股东可申请作为共同原告

(五)完善股东向公司承担出资违约责任的形式

1.明确继续缴纳出资的责任性质为违约责任

2.参照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3.赋予公司限制出资违约股东的权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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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王梦娴;

  • 作者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杨仕兵;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F27F8;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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