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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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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未完善以及公民诚信观念不深,法律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非法利用,他们通过正当程序恶意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的民事恶意诉讼除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外,还会严重消耗我国紧缺的法律资源、亵渎法律权威、引发信任危机等。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而我国目前对这一现象加以规制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程序法中。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引入了恶意诉讼一词,弥补了以往恶意诉讼问题在民事程序体系中的空白。但是由于民事恶意诉讼案件具有复杂多样、隐蔽性强的特点,法院在审理这一类型案件时,难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目前,我国民事恶意诉讼法律规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实体法方面存在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的刑法规制内容不全面、侵权责任法未将其确认为侵权行为,程序法方面存在民事诉讼法对该诉讼规制的范围过于狭窄、民事恶意诉讼审前程序的缺失、检察监督制度不完善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规制民事恶意诉讼行为,本文旨在借鉴国外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提出对我国民事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如在实体法方面,完善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的刑法规制、确认民事恶意诉讼的侵权性质;在程序法方面,加强法院对民事恶意诉讼的事前审查、扩大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规制的范围、完善检察监督制度以及健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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