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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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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主要内容及实践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演进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相关实践

1.国家实践

2.国际实践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缺陷

(一)内在的立法逻辑断层

(二)自然属性涵义不明

(三)社会属性的不确定性

(四)经济属性的模糊性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完善

(一)明确“岛屿”与“岩礁”的逻辑关系

(二)建立岛屿界定的统一标准

(三)设定岛屿界定的分类方法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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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是关于岛屿及其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岛屿一词从单纯的地理范畴到进入到国际法范畴,岛屿在现代海洋中的地位日益凸显。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确立,开创了海权控制陆权的全新时代:在《公约》第121条中中明确赋予非岩礁岛屿与陆地相当的法律地位。各主权国家受到利益驱使,纷纷觊觎岛屿所拥有海域中的丰富的资源以及其背后所蕴藏的重要政治、军事战略地位。  本文论述的逻辑结构为:  首先,本文在回顾总结《公约》121条历史形成之前提下,从历史的角度了解《公约》该条款产生过程,尤其是分析各国对于岛屿的界定过程时所产生的不同角度的争辩,从而有助于寻求制度运用过程中所产生问题的解决办法。  其次,在综合国家以及国际法庭对于岛礁冲突解决的实践中,近一步引申分析海洋法公约中该条款所存在的缺陷,包括内在立法层面的逻辑断层,岩礁定义的缺失,“人工岛屿”与“自然形成”的程度区分不明确,维持“人类生活”,“经济生活”的解释方式以及具体的标准存在在众多的分歧等等。  根据众多学者的不同观点,本文坚持认为应当始终坚持整体善意解释的原则,将《公约》121条作为整体考虑,将岩礁视为特殊类型的岛屿或直接放弃岩礁的概念;将“人类居住”与“经济生活”分别分开考虑,并根据现实条件,采取扩大解释的方式,以长期、稳定的居住为条件,并适当地运用周边海域的资源作为维持生活的必要手段,以此来判定是否符合岛屿的构成要件。此外,就《公约》121条的完善层面来说,应当尽快明确“岩礁”、“岛屿”的逻辑关系,明确“居住”、“人类日常生活”的量化具体的标准,设定岛屿分类明确的方法,将《公约》的岛屿制度变得更加切实可行,以期各国对《公约》的充分尊重和执行,将《公约》的解释最大化地符合时代的发展动态以及各国开发的现实、趋势。  面对现存严峻的海洋形势,中国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在坚持共同开发原则的基础之上,在和平友好发展的时代大背景之下,坚守好自己的蓝色国土,面对岛礁争端采取积极、合理、合法的应对策略。不违背公约,坚守好自己的责任与担当,维护我国的海洋主权,从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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