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绪论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基本问题
(一)多方主体之间关系图景的解构
1.夫妻关系的伦理模型:共同体主义
2.夫妻单方与第三方的契约模型:利益平衡法
(二)认定规则规范体系的沿革与争议
1.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变迁
2.《民法典》颁布后的认定规则
二、夫妻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我国认定标准对“外延限定”与“内涵限定”的取舍
1.前民法典时代:目的推定制与合意推定制
2.民法典时代:家事代理权制
(二)不同法域国家或地区对认定标准的多元化选择
1.执行宽松的认定标准
2.执行中等的认定标准
3.执行严格的认定标准
三、民法典时代认定规则的现存困境与完善对策
(一)民法典时代认定规则的现存困境
1.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仍有些混乱
2.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合意的解读被肆意扩张,不利于落实共债共签
3.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债务纠纷,无法兼顾非举债方的利益
(二)民法典时代认定规则的完善对策
1.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的约定之债应严格以家事代理权限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节点
2.确立共同财产补偿制度
3.夫妻合意对外举债的推定应当作出限缩解读
4.夫妻双方约定婚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应当主动去相关部门公证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天津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