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综述
2、国外研究综述
(四)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2、案例分析法
3、价值分析法
一、认缴期限内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的一般认识
(一)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基本理解
1、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立法变迁
2、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性质
(二)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的理论辨析
1、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
2、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的承担
(三)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未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
1、认缴期限内未出资股权本身的转让效力
2、认缴期限内未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认缴期限内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的司法实践及裁判思路
(一)认缴期限内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的司法实践
1、判决转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2、判决转让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的裁判思路
三、认缴期限内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责任承担分歧点的理论分析
(一)价值选择分歧: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二)法律适用分歧:是否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三)出资义务认识分歧:出资义务是否具有可转移性
四、认缴期限内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的对策建议
(一)设立股权转让前置风险规避制度
1、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
2、设立股权转让通知债权人制度
(二)明确股权转让后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承担
1、责任承担需区分是否已届认缴期限
2、依据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认缴期限届满前后确定责任主体
(三)明确股权转让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1、届期未出资的受让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善意转让股东对债权人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恶意串通的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山东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