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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缴期限内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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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综述

2、国外研究综述

(四)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2、案例分析法

3、价值分析法

一、认缴期限内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的一般认识

(一)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基本理解

1、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立法变迁

2、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性质

(二)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的理论辨析

1、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

2、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的承担

(三)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未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

1、认缴期限内未出资股权本身的转让效力

2、认缴期限内未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认缴期限内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的司法实践及裁判思路

(一)认缴期限内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的司法实践

1、判决转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2、判决转让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的裁判思路

三、认缴期限内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责任承担分歧点的理论分析

(一)价值选择分歧: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二)法律适用分歧:是否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三)出资义务认识分歧:出资义务是否具有可转移性

四、认缴期限内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的对策建议

(一)设立股权转让前置风险规避制度

1、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

2、设立股权转让通知债权人制度

(二)明确股权转让后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承担

1、责任承担需区分是否已届认缴期限

2、依据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认缴期限届满前后确定责任主体

(三)明确股权转让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1、届期未出资的受让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善意转让股东对债权人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恶意串通的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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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张智;

  •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

  • 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 学科 法律(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金玄武;
  • 年度 2021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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