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绪论
(一)文献综述
(二)研究价值与创新
(三)研究材料与研究方法
一、我国以物抵债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以物抵债协议的释义、结构和价值
(二)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大陆法系的“代物清偿”
(三)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流质契约
(四)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让与担保
二、我国以物抵债协议法律规制的历史演变
(二)剔除担保功能阶段:以“罗琳案”为例
(三)重回诺成合同阶段:以“尚缘公司案”为例
三、我国以物抵债协议法律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以物抵债协议法律规制的现状
1、审判领域探索积极
2、执行领域行事谨慎
(二)我国以物抵债协议法律规制的不足
1、《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
2、对以物抵债协议的规定不成体系,违约责任缺乏规制
3、 《执行异议规定》仍秉承以物抵债协议要物性的窠臼
4、防范虚假诉讼的力度较差
三、我国以物抵债协议法律规制完善的建议
(一)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以物抵债协议基本内容
(二)限制债务人反悔,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
(三)明确约定物权期待权
(四)严厉制裁虚假以物抵债协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山东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