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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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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论

(一)文献综述

(二)研究价值与创新

(三)研究材料与研究方法

一、我国以物抵债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以物抵债协议的释义、结构和价值

(二)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大陆法系的“代物清偿”

(三)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流质契约

(四)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让与担保

二、我国以物抵债协议法律规制的历史演变

(二)剔除担保功能阶段:以“罗琳案”为例

(三)重回诺成合同阶段:以“尚缘公司案”为例

三、我国以物抵债协议法律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以物抵债协议法律规制的现状

1、审判领域探索积极

2、执行领域行事谨慎

(二)我国以物抵债协议法律规制的不足

1、《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

2、对以物抵债协议的规定不成体系,违约责任缺乏规制

3、 《执行异议规定》仍秉承以物抵债协议要物性的窠臼

4、防范虚假诉讼的力度较差

三、我国以物抵债协议法律规制完善的建议

(一)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以物抵债协议基本内容

(二)限制债务人反悔,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

(三)明确约定物权期待权

(四)严厉制裁虚假以物抵债协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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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汪渤清;

  •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

  • 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 学科 法律(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姜爱丽;
  • 年度 2021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F83F81;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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