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通知-移除”规则的现行法规定
2.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规定
2.2《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2.3《电子商务法》中的规定
第三章“通知-移除”规则在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特殊性
3.1 电子商务平台具有特殊性
3.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特殊性
3.2.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综合性主体地位
3.2.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服务具有特殊性
第四章《电子商务法》“通知-移除”规则的主要不足
4.1 案例引入
4.2 未明确“有效通知”的认定标准
4.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查义务不明确
4.4“必要措施”范围不明确
第五章《电子商务法》“通知-移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5.1 明确“有效通知”的认定标准
5.1.1 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5.1.2 明确“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
5.2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形式审查义务
5.2.1 符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中立地位
5.2.2 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查能力相匹配
5.2.3 有利于节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经营成本
5.3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的建议
5.3.1 对“必要措施”做扩大解释
5.3.2 引入非阻断型的“必要措施”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天津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