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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基于文本的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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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 1 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动态

1.2.1国内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研究动态

1.2.2 国外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研究动态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 2 章 我国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的现实构造

2.1 我国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的规范构成

2.1.1 立法名称

2.1.2立法时间与效力层级

2.1.3立法文本结构

2.2 我国湿地保护地方立法文本的内容分析

2.2.1立法原则

2.2.2规划与建设

2.2.3监督管理

2.2.4法律责任

第 3 章 我国湿地保护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3.1立法文本的结构缺陷和立法技术的粗疏

3.1.1立法文本结构有缺陷

3.1.2立法技术较为粗疏

3.2地方湿地保护立法文本的可操性不足

3.3湿地保护的立法体系不健全

3.3.1.缺少高位阶的法律

3.3.2.湿地保护的专门立法不健全

第 4 章 提高湿地保护地方立法质量的途径

4.1强化地方立法主体的法治思维建设与素质建设

4.1.1立法主体的法治思维建设

4.1.2加强立法主体的素质能力建设

4.2 健全湿地保护立法内容

4.2.1转变湿地保护立法理念

4.2.2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4.2.3建立地方性立法文本的清理制度

4.3 完善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的几个着力点

4.3.1提高湿地保护法律责任标准

4.3.2构建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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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湿地一直以来作为重点生态保护区,在调节气候、保护生态多样性等方面都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既可以建设为自然景点,吸引众多游客,大力发展旅游产业,还能作为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科研价值也不容忽视。  湿地保护地方立法文本的制定出台,有助于引导政府、人民遵法守法,可以提高大家对此类区域的重视性,这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倡导绿色发展,树立正确的生态保护观是非常重要的。对比53个省级湿地保护立法文本,可以发现,国内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容易出现“群龙无首”的局面,各部门相互推诿,主导机构不作为;还有6个省份目前没有制定省级湿地保护条例,分别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辽宁省、河南省、上海市、山西省和重庆市;在已出台湿地保护条例的省份中均确立了湿地保护规划制度,但规划内容完备的只占15%;法律责任上,罚则部分主要以行政责任的承担为主,处罚方式主要以罚金为主,在处罚金额标准上,各地方差异较大,罚金跨度较大,执法者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且处罚金额普遍较低。  地方湿地保护立法文本的缺陷包括:立法观念迟滞、立法技术粗糙、法律统一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不突出、违法犯罪成本低、惩罚力度小;湿地保护的立法体系不健全,缺少高位阶的法律和湿地保护的专门立法。为加强立法统一性、提高立法质量、落实法律责任,现提出以下对策:第一,明确绿色发展理念为地方湿地保护立法理念,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第二,完善湿地保护地方立法制度构建,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和地方性法规清理制度;第三,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将各地方湿地保护立法文本中的湿地法律责任相关内容详细化,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第四,建立统一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尽快颁布全国性湿地保护条例,实现立法技术制度化。

著录项

  • 作者

    李淼;

  • 作者单位

    湖南大学;

  • 授予单位 湖南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屈茂辉,易前;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湿地保护,地方立法,补偿机制,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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