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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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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1. 1 选题的背景与研究意义

1. 2 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1. 2.1 理论研究动态

1. 2.2 司法判决情况

1. 3 研究内容和主要研究方法

1. 3.1 研究内容

1. 3.2 主要研究方法

第2 章案件基本案情

2.1 陈友路等人非法制售外挂案

2.2 刘扬翼等人非法制售外挂案

2.3 邓建豪非法制售外挂案

第3 章案件主要争议焦点

3.1 制售外挂是否具有“复制发行”特性

3.2 外挂运行是否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

3.3 制售外挂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第4 章案件主要争议焦点评析

4.1 制售相似型外挂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4. 1. 1 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解释

4. 1. 2 外挂的工作机理及其分类

4.1.3 制售相似型外挂是复制发行行为

4.2 靠售外挂不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2.1 关于“破坏”的判定

4.2.2 外挂的运行并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4.3 市售外挂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4.3.1 外挂属于非法出版物

4.3.2 制售外挂构成非法经营罪

4.3.3 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与区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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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挂,是指那些对游戏有恶意倾向,以破坏游戏平衡、篡改游戏数据、违背游戏设计者初衷以及损害玩家利益为目的的第三方软件。非法制售外挂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然而,在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对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性质的认定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有认为不构成犯罪,刑法需要坚持“谦抑原则”,对新兴事物保持一定的“容忍度”;有认为制作发行网络游戏外挂的行为具有了“复制发行”的特性,应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也有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抑或其他罪名。对外挂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上表现出一定的混乱无序,对于制作发行外挂行为的刑法评价较为粗糙、随意。  本文选取的陈友路等人非法制售外挂案、刘扬翼等人非法制售外挂案、邓建豪非法制售外挂案等三个案例体现了对外挂定性上的分歧。该三个案例的争议焦点具体体现在:制售外挂是否具有“复制发行”特性;外挂运行是否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制售外挂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对于争议焦点的处理,应深入剖析外挂行为的运行工作原理,准确把握不同类别外挂的样态特征,找出制作发行不同类别外挂行为之间的共性与个性,以此在外挂类型化的基础上展开刑法学分析。  结合外挂运行的工作机理,可根据外挂程序与网游程序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为标准,将外挂分为两类,一类为相似型外挂,一类为修改型外挂。该种区分对于制售外挂行为构成何种罪名有一定意义。存在对原作品整体复制和部分复制,并达到实质性相似程度的,为相似型外挂;只是对原作品部分复制或修改,未达到实质性相似程度的,为修改型外挂。对于制售相似型外挂的既成立侵犯著作权罪又成立非法经营罪,因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竞合,将复制发行了他人具有合法著作权软件作品的外挂评价为侵犯著作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成立非法经营罪;因修改型外挂并未复制或仅少量复制他人作品,故而不成立侵犯著作权罪,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因外挂运行并未破坏计算机系统,故而不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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