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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业诉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行政诉讼等类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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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选题案例来源及典型案例展示

2.1 选题案例来源

2.2 典型案例展示

2.2.1 海基业诉国家工商总局案

2.2.2 驾考协会诉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案

2.2.3 宏林实业诉陕西省物价局案

第3章 争议焦点总结

3.1 横向垄断协议界定存在分歧

3.2 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原则不明确

3.3 横向垄断协议适用豁免制度有争议

第4章 争议焦点评析

4.1 横向垄断协议的界定

4.1.1 横向垄断协议概述

4.1.2 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4.1.3 选题典型案例评析

4.2 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原则

4.2.1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利弊分析

4.2.2 违法性认定原则的实践考察

4.3 横向垄断协议豁免制度适用

4.3.1 横向垄断协议适用豁免的前提条件

4.3.2 典型案例适用豁免制度分析

第5章 基于选题案例引发的思考

5.1 合理区分协同行为与平行行为

5.2 构建垄断协议一元序列分析模式

5.3 借鉴域外经验以完善豁免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A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附录B 论文选题案例信息汇总表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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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垄断法以维护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为目的,在保障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横向垄断协议因其对市场竞争的严重损害,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首要对象。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查找涉及“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诉讼”这一主题相关的生效裁判文书样本,并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归纳整理,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横向垄断协议的界定、违法性认定原则的选择和豁免条款的适用等几个方面。我国《反垄断法》采取了“一般禁止,例外豁免”的立法模式,其中第13条规定了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类型,但缺少具体的认定标准。结合国内外的反垄断实践经验,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应当从法条的基本定义出发,围绕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行为要件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是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的基本原则,部分法官倾向于适用合理原则进行违法性认定,但也有部分法官认为本身违法原则更加符合当前反垄断实践。经营者达成或实施的横向垄断协议,要在满足第15条法定情形下,特别是经营者举证证明该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有利于消费者时,方能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而得到豁免。在海基业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案件中,海基业公司参与实施的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协同行为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违法性认定,符合横向垄断协议构成要件,属于协同垄断行为。此外,海基业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协同行为满足反垄断豁免条件,不具备豁免的可能性。基于选题案例分析带来的启示有:用“观察平行行为+调查辅助行为”方法认定协同合意;尝试构建横向垄断协议一元序列分析模式;借鉴域外经验引入“安全港制度”以完善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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