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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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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1.1 选题的背景

1.1.2 选题的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综述

1.2.2 国外文献综述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例统计分析

2.1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例统计

2.2 小结

第3章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原告胜诉难的原因分析

3.1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殊性

3.1.1 商业秘密具有无形性

3.1.2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

3.1.3 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

3.1.4 商业秘密侵权具有隐蔽性

3.1.5 小结

3.2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不合理

3.2.1 2019年前举证责任配置的不足之处

3.2.2 2019年新法规定

3.2.3 小结

第4章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规则的完善

4.1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之完善

4.1.1 明确商业秘密认定阶段的举证责任

4.1.2 明确商业秘密侵权判定阶段的举证责任

4.2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程序的完善

4.2.1 完善证据收集程序

4.2.2 完善保持商业秘密秘密性的程序规则

4.3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标准的完善

4.3.1对新法证明标准的明确

4.3.2 完善“接触加实质相同”规则判定标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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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竞争日趋激烈,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案件也层出不穷。根据近五年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裁判文书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出现了原告难以胜诉的普遍现象。究其原因,商业秘密具有无形性、秘密性、价值性和被侵权隐蔽性等特殊属性,但是在2019年以前,该类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便意味着原告要对全部待证事实进行举证,这就导致了很多商业秘密权利人因无法举证而得不到有效保护。2019年4月23日新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重新分配了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各自所负的举证责任,提出了原告举证责任转移的新规则,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接触加实质相同”的商业秘密侵权法律推定。此举在很大程度减轻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然而,新法对该类诉讼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还是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也没有完善相应的举证程序规则,对该类诉讼案件的举证标准也还不够明确,以上不足,将继续影响我国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因此,我国应当在新法的基础上,从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程序规则和举证标准三个方面继续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规则予以完善。具体来说,首先应该厘清新法中原、被告在该类诉讼中具体应举证的事项,以防止新法可能出现的适用危机。其次,我国还可以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证据收集和商业秘密秘密性保持的配套程序规则,以缓解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可能面临的证据收集难、证据保全难和证据保密难的问题。最后,我国还应将该类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明确为“盖然性优势”,并完善“接触加实质相同”规则的判定标准,防止该规则可能产生的解释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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