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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我国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差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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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 论

1.1 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差异问题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方法

2 公共场所当众对于量刑的影响

2.1 案例导入

2.2 公共场所当众的含义

2.2.1 公共场所的含义

2.2.2 当众的含义

2.3 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

2.3.1 公共场所的认定

2.3.2 网络能否作为公共场所

2.3.3 当众的认定

2.4 总结

3 猥亵的行为手段对于量刑的影响

3.1 案例导入

3.2 猥亵的定义

3.3 猥亵行为的认定

3.4 猥亵行为与强奸行为是否相互独立

3.5 总结

4 身份关系对于量刑的影响

4.1案例导入

4.2 身份的定义

4.3 亲属身份对于量刑的影响

4.4 师生身份对于量刑的影响

4.5 总结

5 前科对于量刑的影响

5.1 案例导入

5.2 前科对于量刑的影响

5.3 总结

6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学位论文数据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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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8年全国范围内的猥亵儿童罪的判决书及其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关重庆市法院判决的2015年至2019年的猥亵儿童罪的判决书进行整理后,发现诸多判决出现量刑混乱的现象,主要体现为刑期的差异过大。查阅与猥亵儿童罪相关的法律条文时,发现我国刑法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是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罪的基础上从重处罚的,并未给出猥亵儿童罪的独立量刑标准。在两高以及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文中简称为《性侵意见》)中,在刑法条文的基础上更加详细地规定了加重处罚的各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利于审理者有针对性地进行审理判决。综合刑法、《性侵意见》及判决书,发现影响猥亵儿童罪量刑的因素主要有四点,分别是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行为手段、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行为人的前科。从上述四个因素出发,通过解析各因素的含义、认定的标准、对于社会的意义等方面,来确定其对于影响量刑的重要意义。量刑时综合考虑四个因素,完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公共场所当众”的含义及其认定标准,在含义、标准确定的情况下对引入的十个案例做出评析,并最后提出在确定是公共场所的情形下应该对于当众予以明确,这样才能够对“公共场所当众”给出最真实的量刑。  第二部分是探讨行为人的猥亵手段的不同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从而对量刑的影响。通过对猥亵的含义及其行为认定的分析更好地把握住猥亵行为的实质。本部分还分析了猥亵行为与强奸行为的独立性,独立性的评价并未对相关行为进行重复性评价,完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部分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对于社会道德的冲击、伦理的冲击而对量刑产生影响。主要分析的是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以及师生关系的案例。  第四部分则是分析具有前科身份尤其是具有性犯罪的前科对于量刑的影响,通过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人身的危险性的分析来确定与具有非性犯罪的前科的行为人的区别,从而确定量刑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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