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导论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过劳死”法律性质的界定
第一节 “过劳死”的理论概述
一、“过劳死”的内涵
二、“过劳死”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过劳死”法律性质的司法认定
一、基于《侵权责任法》认定的判例
二、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判例
三、基于民法上公平原则认定的判例
第三节 “过劳死”法律性质的理论认定
一、学说分歧
二、本文观点
第二章 “过劳死”适用工伤救济的合理性及不足
第一节 工伤救济路径合理性分析
一、工伤保险制度具体内容
二、“过劳死”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之优势
第二节 《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立法缺陷
一、工伤概念界定模糊
二、“双工+48小时”认定标准的困惑
三、“三工标准”规定过于苛刻
四、“过劳自杀”情形被排除工伤认定
第三节 立法缺陷导致司法困境
一、“双工+48小时”认定标准存在同案异判
二、“双工+突发疾病”认定标准存在同案异判
三、举证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同案异判
第三章 “过劳死”工伤救济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过劳死”立法之借鉴与尝试
一、日本立法经验
二、美国立法经验
三、国内相关立法尝试
第二节 我国“过劳死”工伤救济之完善
一、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围
二、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6条
三、构建“过劳死”的认定制度
四、完善“过劳死”的赔偿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