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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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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导论

一、问题提出

二、文献综述

(一)国内文献综述

(二)国外文献综述

三、研究范式

(一)案例分析法

(二)价值衡量分析法

(三)对比分析法

四、结构安排

第一章 中标通知书效力纠纷之司法裁判争议

第一节 司法裁判中案例的统计分析

一、同类案件案由分布广泛

二、同类案件裁决差异明显

三、同一案件上诉现象普遍

第二节 司法裁判中的典型观点

一、合同未成立说

二、合同成立生效说

三、预约合同成立生效说

第二章 “合同未成立说”证否

第一节 “合同未成立说”之观点剖析

一、以合同书面形式规则为理论支撑

二、以《招标投标法》之书面合同为成立要件

三、主张实质内容与合同成立属于不同维度

第二节 “合同未成立说”之反思

一、忽略招投标程序的特殊性

二、误读实质内容之意导致逻辑矛盾

三、违背法律规定之效力认可

第三章 “合同成立生效说”证否

第一节 “合同成立生效说”之论据

一、以要约承诺规则为理论基础

二、以中标通知书已就实质内容达成合意为主要论据

三、以认定书面合同仅具程序意义为支撑依据

第二节 “合同成立生效说”之失当

一、固守要约承诺规则与招投标程序相脱节

二、实质内容合意论与法律规定的真意相矛盾

三、书面合同的解释与法律体系的逻辑相冲突

第四章 “预约合同成立生效说”证成

第一节 “预约合同成立生效说”之理论基础

一、以预约理论作为说理基础

二、中标通知书是预约的承诺

三、对书面合同采用严格解释

第二节 中标通知书与预约合同之构成相契合

一、中标通知书与预约合同均具备未来缔约的意思

二、中标通知书内容完备符合预约合同的内容要求

三、实际履行导致预约转本约的误读与修正

第三节 “预约合同成立生效说”之适用价值

一、预约本约阶段性特征与招投标程序双阶性的契合

二、预约合同理论的引入更吻合书面合同规定之真意

三、预约合同理论使招投标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平衡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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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招投标缔约方式广泛运用于建设工程领域,该种方式同时受到《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制,前者侧重于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后者更多地带有行政色彩,因此以该方式订立合同既要体现意思自治,同时又要符合诸多限制性要求。鉴于法律条文内部之间存在潜在的逻辑矛盾,且难以对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进行事无巨细的规定,再加上未明确规定此过程中各个阶段行为的效力,导致各种争议的出现,尤其体现在中标通知书的效力问题上。时至今日,关于该问题,立法规定缺失,司法实践裁判不一,理论观点争论不休,学界及实务界均无定论。  首先,本文从司法实践中整理了涉及中标通知书效力纠纷的125个案例,分别进行案由分布、裁决观点、上诉率的分析,并总结其裁量过程的分歧焦点,从而明确了司法裁判中三种极具典型意义的观点,包括:“合同未成立说”、“合同成立生效说”、“预约合同成立生效说”。  其次,本文针对“合同未成立说”和“合同成立生效说”进行了证否。“合同未成立说”将《招标投标法》中的书面合同规定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要件,且主张中标通知书虽然具备合同实质内容,但仍然不能认定合同成立。该观点在理论选择上忽视了招投标程序的特殊性,即它是由招标、投标、中标、签订书面合同诸多阶段前后连接的完整链条。书面形式规则仅能解释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却无法实际论证中标通知书的效力,导致其结论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合同成立生效说”采用要约承诺理论,以中标通知书具备实质内容为依据,判定其已经构成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承诺,而书面合同仅是程序安排,并非强制性规范。该观点没有突破传统理论,无法与特殊的招投标程序完全契合;而且,其对书面合同的解释与法律体系的逻辑相冲突。综上,这两种学说均不能自圆其说。  最后,本文支持采用预约合同理论来解释中标通知书的效力,即当它发出并到达中标人处时预约合同成立,分别从中标通知书符合预约的构成要件、预约合同的适用价值两个角度进行了证成。从中标通知书的目的来看,其具备未来缔约之意,符合预约目的;从中标通知书的内容观之,符合预约的内容明确性要求;从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来看,应当明确预约与本约之间不存在转化一说,在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书面合同未订立但发生实际履行时,应该适用《合同法》第 36 条关于履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成立的规定,此种情形下,预约合同已然存在,本约合同因适用履行治愈规则而成立,不能认为是预约转化成了本约。就适用价值而言,预约与本约的两阶段性与以中标通知书为节点划分为双阶段的招投标程序能够完美契合,且对书面合同以限缩解释并赋予其形式与内容的双重涵义,更加吻合法律规定之意,此外,通过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制,使得招标方与投标方的利益得以平衡。综上,将中标通知书的效力认定为预约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既考虑了招投标程序的特殊性,也符合学理解释与法律逻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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