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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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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概述

第一节 自杀行为的界定

一、自杀行为的含义

二、自杀行为的性质

第二节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界定

一、教唆自杀行为的界说

二、帮助自杀行为的定义

第三节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司法认定

一、我国现行《刑法》未明确规定教唆、帮助自杀行为

二、实践中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第二章 《刑法》应单独设立教唆、帮助自杀罪

第一节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缺乏理论依据

一、自杀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

二、教唆、帮助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正犯

三、教唆、帮助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第二节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具备当罚性基础

一、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具备当罚性依据的理论争议

二、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因其独立的危害性而当罚

第三节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单独成罪的可行性

一、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具备单独成罪的罪质

二、不符合现行《刑法》中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单独成罪的优势

一、体现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与他杀行为不法属性的本质差异

二、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利于构建合理的刑法规范体系

四、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

第三章 教唆、帮助自杀罪的立法设计

第一节 教唆、帮助自杀罪的罪名及罪状设置

一、教唆、帮助自杀罪的罪名设置

二、教唆、帮助自杀罪的罪状设置

第二节 教唆、帮助自杀罪的刑罚设置

一、教唆、帮助自杀罪的刑种设置

二、教唆、帮助自杀罪的法定刑幅度设置

结语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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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压力不断增大,自杀行为也越加普遍。通过调查发现,参与到他人自杀的行为(称“自杀关联行为”)是促成自杀率提高的因素之一。其中,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最具普遍性、典型性。但是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该行为,导致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虽然大部分案件参照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有些以无罪论处,造成司法混乱。为了在实践中更合理地处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本文认为有必要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刑法规制另谋出路。笔者认为实践中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做法缺乏理论依据,有必要将该行为单独成罪,增设教唆、帮助自杀罪。本文总共分为三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主要是对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进行概述。在本章中,笔者明确了自杀行为的含义以及自杀行为的性质,为法外空间。界定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介绍了该行为的内涵,并与其他自杀相关行为进行了区分。阐述了该行为的立法现状和司法认定,在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对该行为的相关规定,司法实务中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同时适用较低的法定刑罚。  第二章笔者提出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设立教唆、帮助自杀罪。首先,反驳了实务中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被判故意杀人罪的做法,笔者认为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缺乏理论依据。对此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对理论界主张的入罪路径进行否定,即自杀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教唆、帮助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正犯,教唆、帮助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三个方面。其次,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应当受到惩罚,具备当罚性,该行为的当罚性是将其单独成罪的前提条件。另外阐述了刑法学界各学者所主张的当罚依据,借鉴学者的观点后,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由于该行为对社会单独引发了危害,因而当罚。其次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单独设立一个新罪名是可行的。诸多国家将该行为单独成罪,单独成罪的入罪路径在国外取得极好的效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行为具备单独成罪的罪质。而该行为却不符合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必要设立单独的新罪名。最后,分析了单独成罪的四大优势以进一步肯定单独成罪的合理性。  第三章为教唆、帮助自杀罪的立法设计。笔者在本章中论述了该罪的罪状设置以及刑罚设置。

著录项

  • 作者

    赖如芳;

  •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学科 刑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夏朝晖;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教唆自杀,帮助自杀,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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