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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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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1引言

2 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概述

2.1 人工智能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理论基础

2.1.1 隐私权理论

2.1.2 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

2.1.3财产权理论

2.2 人工智能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

2.2.1 人工智能对信息的直接监控能力大大增强

2.2.2 人工智能带来了更多的信息可获取性

2.2.3 人工智能具有超强的“画像识别”能力

2.2.4人工智能本身将成为个人信息的载体

3 我国在人工智能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律制度的挑战

3.1.1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定义不明确

3.1.2 缺乏统一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

3.1.3 民事侵权司法救济困难

3.2 网络用户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权利缺失

3.2.1 用户知情同意权的缺失

3.2.2 被遗忘权的缺失

3.2.3 专有访问权规定的缺失

3.3 人工智能服务市场缺乏责任制度

3.3.1 信息控制者的信息垄断不断强化

3.3.2缺乏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管机制

3.3.3人工智能产品企业缺少社会责任感

4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经验借鉴

4.1 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4.1.1 现行立法

4.1.2 借鉴价值

4.2 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4.2.1现行立法现状

4.2.2 借鉴价值

5 完善人工智能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的建议

5.1 完善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5.1.1 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与权属

5.1.2 推进人工智能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

5.1.3民事司法救济保障

5.2 完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处理的权利

5.2.1更新知情同意权

5.2.2 被遗忘权的确立

5.2.3 专有访问权的保障

5.3建立人工智能市场的个人信息安全责任机制

5.3.1强化信息控制者的法律责任

5.3.2.建立人工智能产品的监管机制

5.3.3 建立健全企业责任机制

6 结论

参考文献

(一)著作

(二)期刊

(三)学位论文

(四)外文文献

(五)报纸

独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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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常宸宸;

  • 作者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

  • 授予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
  • 学科 法律(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李文华;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计算技术、计算机技术;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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