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网络直播乱象及其行政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网络直播中的不良现象
1.网络直播色情泛滥问题:“黄鳝门事件”
2.网络直播隐私侵权问题:“360水滴直播事件”
3.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使用问题:郑某涵高额打赏主播案
4.突发事件:“虎牙直播斗殴”和内蒙古直播狩猎案
(二)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二、我国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制主体层面
1.立法重叠:多头执法引发“执法空白”
2.立法缺漏:社会监督缺失引发“监管盲区”
(二)规制客体层面
1.立法滞后: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使用问题
2.立法模糊:直播色情认定标准不明
(三)规制手段层面
1.立法粗疏:分级分类监管缺失
2.软法缺失:强制性规制手段激化矛盾
三、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一)域外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经验
1.分级监管模式
2.行政主体与民间主体合作规制模式
3.统一监管模式
(二)域外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经验借鉴
1.分级监管:规范未成年人群体合理使用网络直播
2.行政主体与民间主体合作规制:强化社会监督
3.统一监管:避免“多头执法”
四、网络直播行政立规制的完善
(一)明晰网络直播监管权
1.立法完善:统一规定网络直播色情监管权
2.立法建议:网信办统一负责“淫秽色情”监管
(二)构建行政主体与民间主体合作机制
1.理论基础:“控权—服务论”
2.立法完善:引导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参与监督
3.立法建议:细化《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十八条、十九条
(三)完善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立法
1.立法完善:补充细化和分级分类监管
2.立法建议:分级监管
(四)明晰认定标准
1.立法完善:明晰“色情认定标准”
2.立法建议:网信办细化“色情认定标准”
(五)引入“行政约谈”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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