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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损害的私法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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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论

1.1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1.2 研究动态

1.3 研究内容

1.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界定

1.1.自然资源的定义及价值

1.1.1.自然资源的定义

1.1.2.自然资源的价值

1.2.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物权化”

1.2.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属性之辨

1.2.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私权属性

2.侵害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性质及构成要件

2.1.侵害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侵权行为

2.2.1 不同于环境侵权

2.2.2 具有环境侵权的某些特征

2.2.侵害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构成要件

2.2.1.过错与否

2.2.2.侵权行为的认定:许可与否

2.2.3.自然资源损害:经济损害和生态损害

2.2.4.因果关系

3.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损害私法救济的必要性

3.1.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损害公法救济的局限

3.1.1.政府本身价值取向局限,难以保持中立

3.1.2.单一的管制手段缺乏效率

3.1.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易出现代理缺位

3.2.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损害私法救济的缺失

3.2.1.民事法律:重人身财产,轻生态资源

3.2.2.资源类单行法:重行政轻民事,重经济价值填补,轻生态价值补偿

3.3.原因分析

4.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损害私法救济的完善

4.1.强化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私权性

4.2. 引入自然资源损害的生态价值填补制度

4.3.形成民事为主、行政为辅的救济体系

4.4.确定以生态恢复为主的责任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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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生态可持续发展观的普及,人类与自然界的矛盾趋于缓和,但因我国人口基数大,人类与生态圈的矛盾依然存在,其中由资源利用引起居多,自然资源便是主要的利益冲突来源。自然资源作为自然界物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十九大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与损害救济制度有较大推动作用,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的私法救济亦需补足。  鉴于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体制的缺陷,国家兼具管理者和所有者身份,针对现有自然资源损害救济力度偏弱、行政管理体制混乱、政府管制手段单一、民事救济体系薄弱等现状,建议规范我国国家自然资源管理权行使主体,合理确定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属方,理顺我国自然资源行政管理体系,构建国家自然资源损害民事救济体系。  对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的私法救济在其他各国法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现阶段我国的自然资源损害救济尚以行政手段为主,在私法救济方面有所欠缺。我国现有法律未明确界定自然资源生态损害及其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主体等内容,不利于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鉴于我国现行自然资源侵害救济的行政化,在私法体系中应明确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主体,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重视预防性责任在防范自然资源生态损害中的作用,践行自然资源损害的生态价值填补,确立以恢复生态为主的自然资源损害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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