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1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判断
1.1质量瑕疵的界定
1.1.1质量瑕疵概念
1.1.2质量瑕疵的表现形式
1.2 质量瑕疵的判断标准
1.2.1我国立法以主观主义为主,客观主义为辅
1.2.2司法实践中质量瑕疵标准的判断
2 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质量瑕疵举证困难及其原因分析
2.1质量瑕疵举证存在的困难
2.1.1质量瑕疵举证复杂,调查取证时间长
2.1.2质量瑕疵专业性强,难以认定,大量采用鉴定方式确定瑕疵
2.1.3质量瑕疵司法鉴定不能
2.2质量瑕疵举证困难的原因
2.2.1买卖合同当事人自身的交易行为不规范
2.2.2买受人未及时进行质量瑕疵检验并通知出卖人
2.2.3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间”界定模糊,难以把握,认定自由裁量
2.2.4 质量检验期或质量保证期约定过短,导致检验难以完成
3 探索降低质量瑕疵举证难度的途径
3.1规范买卖双方交易方式
3.1.1 规范买卖双方交易行为,订立书面合同
3.1.2 推广通过凭样品买卖交易模式
3.2完善标的物质量检验和瑕疵通知制度
3.2.1 法律赋予买受人及时检验和通知义务
3.2.2买受人的履约行为不能视为接受标的
3.2.3 质量瑕疵异议通知的构成要件
3.2.4检验与瑕疵通知制度采用民商分立方式
3.3法院在审理中合理把握“合理期间”
3.3.1合理期间认定困扰审判实践之主要难题
3.3.2合理期间的的认定方法探索
3.3.3 质量瑕疵检验的合理期间的判断
3.4 合理分配买卖双方的举证责任
3.4.1审理中灵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
3.4.2审理中适当放宽买受人的证明能力
3.4.3 审理中适用默示自认制度
3.4.4审理中适用证明妨碍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宁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