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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责任之司法认定——以郭某、肖某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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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四)难点或创新点

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二、案件评析

(一)郭某某、肖某某出资加速到期的正当性

1、公司资本制度

2、利益衡量

3、商事信赖原则

4、合同相对性原则

5、出资义务法定性

6、资本充实责任

(二)郭某某、肖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仍然适用

2、一审判决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于法有据

三、思考与建议

(一)扩张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1、扩张适用公司责任财产制度

2、扩张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

(二)衔接配合现行《公司法》与其他法律

1、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2、串联《执行追加规定》

(三)强化公司法规制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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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开始采用资本认缴制,在新的注册资本制度下,股东出资责任的承担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郭某某、肖某某与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在非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产生争议。公司资本制度、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双重保护、商事信赖原则、合同相对性、股东出资义务法定性与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均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可以通过扩张适用我国公司责任财产制度,扩张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适用我国《民法总则》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串联《执行追加规定》以及完善我国公司法规制等四种法律路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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