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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的选择——基于所得税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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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引言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1.1.2研究意义

1.2文献综述

1.2.1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的观点

1.2.2创业投资基金所得税困境及建议的观点

1.3研究对象与方法

1.4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2.经济“新常态”下创业投资基金概述

2.1经济“新常态”的内涵

2.1.1经济“新常态”的特点

2.1.2经济“新常态”提出的背景

2.2创业投资基金概述

2.2.1创业投资基金的内涵

2.2.2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评述

2.3经济“新常态”下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必要性

3.所得税对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的影响

3.1创业投资基金的所得税制度概述

3.1.1有限合伙制所得税制度概述

3.1.2公司制所得税制度概述

3.2所得税对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的影响分析

3.2.1所得税对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的影响分析

3.2.2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所得税困境

4.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案例分析——以M企业为例

4.1 M企业基本情况

4.2M企业的财务情况

4.3所得税情况

5.结论与建议

5.1结论

5.2建议

5.2.1基本思路

5.2.2具体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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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创业投资基金从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到现在经历了30年的发展历史,最初按照英美国家的制度经验,政府主导的创业投资基金以公司制为主。2007年6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合伙企业法》,民间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多地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迅速发展起来。之后我国出台的[2000]91号文、[2008]65号文和[2008]59号文进一步规范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9]87号文对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新常态经济背景下,我国经济进入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鼓励创业投资,进一步推动创新创业的发展,并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为重点工作落实。  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各有利弊,其选择受到税收因素和非税收因素的综合作用。本文从税收视角出发,采用理论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不断增加假定条件,层层逻辑推理,得出结论: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受到税收和非税收双重因素的作用,其中非税收因素起决定性作用,而税收因素起非常重要但非决定性作用。在非税收因素下,应选择灵活的有限合伙制作为最佳组织形式;在现行规范税收制度下,税收因素原本向公司制倾斜;由于地方政府出台了非规范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因素转向有限合伙制倾斜,形成了非税收因素和税收因素的叠加效应,我国资本市场上创业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制为主。这就导致目前我国创业投资基金面临两大所得税困境,本文针对这些困境,结合中国国情,兼顾实行的难度和可行性,提出了短期和中长期建议。  首先,本文对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进行对比和评述,得出非税收因素影响下,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的选择。然后,理论与案例相结合,分析对比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的所得税优劣势,剖析我国创业投资基金面临的两大所得税困境。最后,基于促进新常态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和政府的税收中性原则两个思路,提出了短期与中长期建议,摆脱当前两个困境。文中“新常态”、税收因素和对比方法三点贯穿全文,建立了行文的几条主线:第一,政府的政策导向;第二,税收因素对组织形式选择的影响;第三,在不同条件下通过对比分析得出结论,推动文章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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