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地方立法过程中碎片化问题与整体性治理的提出
(一)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立法碎片化问题
(二)整体性治理理论与大数据技术的提出
二、整体性治理下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引入
(一)地方立法过程对大数据技术的需求分析
(二)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价值优势
(三)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流程
三、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运用的总体透视
(一)基于文献计量分析地方立法理论热点
(二)构建法治指数反馈检视地方立法过程
(三)人工智能提升地方立法的效率与质量
四、地方立法具体场域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
(一)立法规划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
(二)立法起草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
(三)立法公开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
(四)立法后评估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
五、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运用的问题与挑战
(一)大数据的顶层设计与制度保障缺位
1、立法大数据的应用缺乏条例规范
2、立法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欠缺
(二)立法大数据开发共享利用程度有限
1、立法大数据采集挖掘渠道有限
2、立法大数据共享利用存在壁垒
(三)立法大数据运用的意识与能力欠缺
1、立法大数据运用的意识不足
2、立法大数据运用的能力欠缺
1、健全大数据技术外部制度规范
2、加强大数据技术政策扶持力度
(二)技术层面:完善立法大数据应用水平
1、拓宽立法大数据采集挖掘渠道
2、建设立法大数据协同共享平台
(三)思维层面:增强大数据技术运用的意识
1、增强大数据技术的整体性意识
2、重视大数据技术运用人才培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山东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