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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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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意义上宪政和民主理念在税法中的重要表现。当前,我国处于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完善国家财税法治体系的新时期,税收立法领域中的税收法定原则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运用,表现为全国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立法法》新增法律保留事项;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出台《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等。但是,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及运行现状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表现在税收授权立法中税收法定原则未及时“入宪”、法律保留事项存在冲突、行政主导立法数量庞大、授权立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因此,在完善财税法治体系背景下,如何通过落实税收法定,更好地审视和完善我国税收授权立法成为当前焦点。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税收法定和税收授权立法的基本理论。本部分对税收法定的含义、要素特征和理论基础进行论述,分析了税收授权立法的基本内涵和特征,指出税收授权立法具有从属性、有限性、特定性和灵活性等四个特征。从税收授权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角度论证税收授权立法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围绕控权与授权、权利运行与职责匹配等方面,论证税收法定与税收授权立法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对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的历史沿革进行系统的梳理,厘清我国税收授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税收授权立法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第三部分,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的法治化进路。本部分为三个方面论述:第一,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包含税收法定及时“入宪”、取消“1985年授权令”、规范和清理税收授权立法以及明确授权立法的对象范围和事项等;第二,完善税收授权立法监督保障机制,包括严格遵循备案审核制、加强公众参与机制、严格撤销权的行使和完善立法评估机制;第三,尝试建立税收授权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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