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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监察改革背景下被监察者的权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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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一、研究的前提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内容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四)研究创新之处

二、被监察者的权利保护概述

(一)前提:监察主体及其行为的属性分析

1.监察委员会的属性

2.监察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二)被监察者的权利概述

1.被监察者的范围

2.被监察者的权利

(三)监察改革背景下被监察者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1.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2.保障我国反腐工作顺利进行及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三、监察改革背景下被监察者的权利保护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被监察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救济方式单一

(二)被监察者请求国家赔偿无法律依据

(三)获得律师帮助权尚未明确规定

四、域外反腐机构下职务犯罪者的权利保护现状及启示

(一)保护现状

1.香港

2.新加坡

3.日本

(二)启示

1.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是被监察者权利保护的基础

2.程序公正、透明是被监察者权利保护的核心

3.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被监察者权利保护的内在要求

4.健全的监督与制衡系统是被监察者权利保护的保障

五、被监察者权利保护的完善措施

(一)强化程序法治原则,规范执法程序

1.强化程序法治原则

2.允许律师适度参与

(二)健全救济渠道

1.创建被监察者对内部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特别程序

2.保障被监察者的行政诉讼权利

3.明确国家监察机关的赔偿责任

(三)健全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

1.加强权力机构的内部监督,以便权力受到制约

2.构筑权力透明制度,便于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培养高职业道德素养的执法队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著)及科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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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与党纪检机关合署办公以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合署办公就使得监察委的行为具有多元性,既包括党内监察行为,也包括监察委内部行政行为和其具有特殊司法强制性质的调查及留置行为。整合后的监察权,权力集中,监察对象全覆盖、无死角。监察委在试点和立法过程中强调调查全过程的录音录像,注重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也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同时也对监察委的部分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这些都是应当予以肯定和赞扬的,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被监察者的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监察法》也不例外。然而,《监察法》对被监察者的权利保护规定少,权利救济方式也不明确。尤其是对被监察者人身自由限制长达六个月之久的留置,却未提及被监察者有寻求律师帮助的权利;权利救济也仅限制在复核和申诉这两种方式;被监察者请求国家赔偿暂无法律依据等。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机构,而腐败问题一直都是困扰全球的一个大难题,也成了人类社会政治及经济发展的一块绊脚石。香港、新加坡和日本在反腐工作方面的影响力都很深远,三者都是坚持保护人权和反腐并重的原则,对我国监察委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因此,被监察者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一要确立反腐与保护人权并重的原则,二要通过确立程序法治原则以规范执法、健全救济渠道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体系等。

著录项

  • 作者

    钟艳春;

  • 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王满生;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监察委,被监察者,权利保护,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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