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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暴力社会心理高危因素及其预防性心理干预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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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部分 夫妻暴力社会心理高危因素的研究

1.1对象与方法

1.1.1研究对象

1.1.2调查方法

1.1.3研究工具

1.1.4调查人员培训

1.1.5质量控制

1.1.6数据统计分析

1.2结果

1.2.1夫妻暴力发生率的分布特征

1.2.2夫妻暴力的社会人口学危险因素

1.2.3暴力组与非暴力组家庭体制及家庭成员社会文化危险因素的比较

1.2.4夫妻暴力家庭结构的分布

1.2.5夫妻暴力的诱发因素

1.2.6暴力组与非暴力组对家庭暴力态度的比较

1.2.7夫妻暴力的表现形式

1.2.8夫妻暴力产生的直接后果

1.2.9夫妻暴力的社会心理学危险因素

1.2.10夫妻暴力施暴行为的危险因素模型分析

1.3讨论

1.3.1夫妻暴力的发生状况

1.3.2夫妻暴力的社会人口学危险因素

1.3.3夫妻暴力的社会心理学危险因素

1.3.4夫妻暴力的危险因素模型

1.4结论

第二部分 新婚登记夫妻婚前暴力的初步调查和评估

2.1对象与方法

2.1.1调查对象

2.1.2调查方法

2.1.3研究工具

2.1.4调查人员的培训

2.1.5质量控制

2.1.6数据统计分析

2.2 结果

2.2.1新婚夫妻社会人口学特征

2.2.2婚前一年暴力调查情况

2.2.3婚前两人意见不和时的处理方式

2.2.4新婚夫妻婚前暴力的诱发因素

2.2.5新婚夫妻对婚前、婚后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辅导的需求情况

2.2.6 SV组与非SV组社会人口学特征的比较

2.2.7 SV组与非SV组对家庭暴力态度的比较

2.2.8儿童期目睹或遭受家庭暴力与夫妻暴力的关系

2.2.9 婚前两人意见不和时SV组与非SV组的处理方式

2.2.10 SV组与非SV组SCSQ评分的比较

2.3讨论

2.3.1新婚夫妻婚前暴力的初步调查

2.3.2新婚夫妻婚前暴力的相关社会学因素

2.3.3新婚夫妻婚前暴力与儿童期目睹或遭受家庭暴力的关系

2.4结论

第三部分 新婚夫妻暴力预防性心理干预的对照研究

3.1对象与方法

3.1.1研究对象

3.1.2心理干预方法

3.1.3研究工具

3.1.4研究方法

3.1.5疗效判定

3.1.6数据统计分析

3.2结果

3.2.1社会人口学特征的组间比较

3.2.2儿童期目睹或遭受家庭暴力情况的组间比较

3.2.3干预前TCSQ、EPQ及SSRS评分的组间比较

3.2.4干预前和随访6月后各观察指标的组间比较

3.2.5干预前和随访6月后各观察指标的组内比较

3.3讨论

3.3.1夫妻暴力心理干预的效果

3.2.2夫妻暴力心理干预的模式和方法

3.4结论

参考文献

综述一:夫妻暴力及其社会心理高危因素

综述二:夫妻暴力心理干预的现状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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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部分夫妻暴力社会心理高危因素的研究。 目的:探讨夫妻暴力的社会心理高危因素,为进一步心理干预夫妻暴力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方法: 1.采用多级分层抽样方法,在湖南省郴州市抽取3087个家庭。经调查发现其中有384户曾发生夫妻暴力,从中随机抽取80户,将施暴者80人作为暴力组。另外,以家庭结构相同为前提条件,选取96户无暴力行为的家庭,并从中选取与施暴者性别相同、年龄相近的96人作为对照,为非暴力组。 2.采取入户半定式面谈方法。由施暴者、受虐者和非暴力组的成员填写家庭暴力问卷、并接受心理评估。心理评估问卷包括艾森克人格问卷(EPQ)、症状自评量表(SCL-90)、生活事件量表(LES)、特质应对方式问卷(TCSQ)及社会支持评定量表(SSRS)。 结果: 1.夫妻暴力的发生率为12.4%。其中施暴者男性的比例(81-3%)显著高于女性(18.7%),受虐者女性的比例(81.3%)显著高于男性(18.7%)(P<0.05);夫妻暴力家庭中31~40岁的人数最多为60人,占75%;暴力组的受教育年限、经济收入低于非暴力组(P<0.05)。暴力组中无业(12.5%)多于非暴力组(2.1%)(P<0.05);施暴者的经济收入高于受虐者(P<0.05)。 2.家庭体制中暴力组家长制、自由制高于非暴力组(P<0.01.),而暴力组民主制的家庭体制低于非暴力组(P<0.01)。暴力组中待业下岗、赌博高于非暴力组(.P<0.01)。暴力组中,对家庭暴力持"可以"及"看情况"态度者高于非暴力组(P<0.05)。 3.夫妻暴力的表现形式由施暴者和受虐者分别报告:精神合并躯体虐待的发生最高,分别为53.8%和47.5%,其次是精神虐待,分别为35.0%和36.3%,精神、躯体合并性虐待的发生最低,分别为1.3%和3.8%。 结论: 1.夫妻暴力的发生率为12.4%。施暴者以男性居多,受虐者以女性居多。以31~40岁年龄段夫妻暴力发生最多。受教育年限低、经济收入低、无业者较易有施暴倾向。家庭体制中家长制和自由制作风,容易引发暴力事件。 2.夫妻暴力的表现形式中精神合并躯体虐待最高,其次是精神虐待,精神、躯体合并性虐待最低。施暴者具有情绪不稳的个性特征、敏感多疑的心理、较少的社会支持、消极的应对方式及较多的负性生活事件等,则容易促成施暴行为;受虐者比施暴者多表现精神质的个性特征。其中以夫妻独子及多子家庭结构此类社会心理问题较为突出。 3.施暴者对家庭暴力持认可态度、赌博行为、敏感多疑的心理、待业或下岗、较少的客观支持、较多的负性生活事件及家庭体制缺乏民主制是施暴行为的高危因素。提示应针对夫妻暴力的社会心理学高危因素,进行预防性心理干预。 第二部分新婚登记夫妻婚前暴力的初步调查和评估。 目的:了解新婚登记夫妻婚前暴力的发生状况,及新婚夫妻暴力的相关特征;探讨儿童期目睹或遭受家庭暴力与夫妻暴力的关系,为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有关政策及心理干预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方法: 采取横断面调查。于2005年11月~2006年2月在长沙市5个市辖区中抽取2个市辖区,再在每个市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处对领取结婚证愿意接受婚前暴力调查研究的新婚登记夫妻进行自编的新婚夫妻婚前暴力调查问卷、儿童期虐待问卷(CTQ-SF)及简易应对方式问卷(SCSQ)的调查。调查对象仅限于初婚的夫妻。经样本估算后,实际有效调查317对。根据新婚夫妻报告在婚前一年至少有一次暴力的发生作为暴力家庭组(spouse violence,SV组),有122对(244人),和婚前一年双方都无暴力的发生作为非暴力家庭组(非SV组),195对(390人)。 结果: 1.婚前一年未婚夫对未婚妻的暴力:丈夫和妻子分别回答婚前一年未婚夫对未婚妻施暴的总人数有106人(33.4%)和81人(25.6%);施单纯精神暴力的分别有100人(31.5%)和73人(23.0%),其中采用冷战,不理睬未婚妻,使其感到痛苦的分别有87人(27.4%)和71人(22.4%);施精神合并躯体暴力的分别有2人(0.6%)和3人(0.9%)。丈夫回答对未婚妻施单纯躯体暴力的有1人(0.3%);施精神、躯体合并性暴力的有1人(0.3%)。妻子回答遭受精神和性暴力的有2人(0.6%)。 2.婚前一年未婚妻对未婚夫的暴力:丈夫和妻子分别回答婚前一年未婚妻对未婚夫施暴的总人数有101人(31.9%)和115人(36.3%);施单纯精神暴力的分别有92.人(29.0%)和104人(32.8%),其中采用冷战,不理睬未婚夫,使其感到痛苦的分别有87人(27.4%)和102人(32.2%);施单纯躯体暴力的分别有8人(2.5%)和3人(0.9%);施精神合并躯体暴力的分别有7人(2.2%)和8人(2.5%)。 3.婚前暴力的前三位诱发因素是夫妻的个性与应对方式问题、沟通与交流不足、经济问题或工作问题。SV组中对家庭暴力持"可以"或"看情况"态度的高于非SV组(P=0.000)。DV组同居、饮酒史、赌博高于非SV组(P<0.01)。SV组职业与非SV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0.05),其中干部或职员的比例(54.9%)明显高于非SV组(46.9%)(P<0.05)。 结论: 1.约1/3新婚夫妻在婚前一年有暴力的发生,未婚妻对未婚夫暴力的发生与未婚夫对未婚妻暴力的发生大致相当。新婚夫妻婚前一年精神暴力的发生远远超过了躯体暴力和性暴力,其中以精神暴力中的冷战、不理睬对方,使对方感到痛苦的发生最高。这种冷战性精神暴力有可能引发其他精神暴力的合并,也可能引发躯体暴力、性暴力的发生。为预防夫妻暴力的发生和升级,对新婚夫妻进行早期的心理干预势在必行。 2.新婚夫妻在婚前出现暴力的主要诱发因素是个性和/或应对方式问题、沟通与交流问题、经济问题或工作问题。婚前暴力与职业、同居、赌博、饮酒史、对家庭暴力持认可态度、儿童期目睹或遭受家庭暴力均有一定的相关性。 第三部分新婚夫妻暴力预防性心理干预的对照研究。 目的:通过对新婚夫妻暴力的重点人群进行预防性心理干预,旨在降低夫妻暴力的发生和升级,并提高婚姻质量。 方法: 从317对新婚夫妻中筛选出93对夫妻暴力重点人群,随机分为研究组(42对)和对照组(51对)。研究组主要接受关于夫妻暴力的健康心理教育及预防夫妻暴力发生的心理辅导训练,对照组不接受任何干预。两组分别在干预前接受夫妻暴力调查问卷,简易应对方式问卷(SCSO)、艾森克人格问卷(EPQ)、社会支持评定量表(SSRS)、儿童期虐待问卷(CTQ-SF)的评定。在干预后6个月接受夫妻暴力调查问卷和Locke-Wallace婚姻调试问卷的评定。研究组完成25对,对照组完成37对。 结果: 1.研究前两组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经济收入、同居史、饮酒史、吸烟史、饮酒次数、赌博史、居住条件、儿童期目睹家庭暴力及各种量表的评分差异均无显著性(P>0.05)。 2.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变化。随访6月后研究组对家庭暴力持"可以"和"看情况,,的态度者15人(30%)低于对照组43人(58.1%)(P<0.01)。随访6月后,研究组对家庭暴力持"可以"和"看情况"的态度者25人(50.0%)明显下降到15人(30.0%),但差异无显著性(P>0.05)。随访6月后,研究组的婚姻调试问卷总分高于对照组(P<0.01)。 3.①两组间妻子受虐形式的比较:妻子报告随访6月后,研究组受虐的有14人(56.0%),低于对照组30人(81.8%)(P<0.05);随访6月后研究组两种以上家庭暴力未发生,而对照组却有4人(P>0.05)。丈夫报告随访6月后,研究组受虐的有12人(48.0%),显著低于对照组29人(78.4%)(P<0.05)。②两组内妻子受虐形式的比较:妻子报告,研究组在随访6月后妻子受虐总人数有14人(56.0%)低于干预前17人(68.0%)(P>0.05):对照组在随访6月后妻子受虐总人数有30人(81.1%)高于干预前27人(73.0%)(P>0.05)。丈夫报告与妻子类似。 结论: 1.预防性心理干预改善了新婚夫妻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对家庭暴力持"可以"和"看情况"态度者明显减少,持"不可以"态度者明显增多。 2.预防性心理干预,可以减少夫妻暴力的发生,降低夫妻暴力的升级,提高婚姻协调程度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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