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一) 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
(二) 无权代理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 无权代理责任的承担
三 研究思路及方法
第一章 狭义无权代理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的实践争议
第一节 适用无权代理规则的裁判现状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第二章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的目的分析
第一节 无权代理制度的演变过程
第二节 无权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三节 《民法总则》171条第3款的价值衡量
第三章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对无权代理后果的效力安排
第一节 无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性质分析
一 不同学说的争议
二 无权代理责任法定担保责任性质分析
第二节 竞合适用的相关制度
一 与欺诈的竞合
二 与侵权的竞合
第三节 基于171条第3款的效力认定
第四章 狭义无权代理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
第一节 索赔要件的一般分析
一 须有无权代理行为
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三 相对人未撤回
四 相对人为善意
第二节 “善意”的判断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性质——过错不应作为构成要件
第五章 狭义无权代理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第一节 无权代理责任承担模式
第二节 无权代理责任的内容
一 学界的不同学说
二 履行责任
三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争议
第三节 无权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对损害赔偿责任内容的影响
一 无权代理人知道自己欠缺代理权
二 无权代理人不知自己欠缺代理权
第四节 减免规则的适用
第六章 《民法总则》相关条款的整体分析
第一节 《民法总则》第171条各款的解释
第二节 第171条第3款与第172条的关系
一 根本区别
二 效力区分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致谢
郑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