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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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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一) 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

(二) 无权代理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 无权代理责任的承担

三 研究思路及方法

第一章 狭义无权代理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的实践争议

第一节 适用无权代理规则的裁判现状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第二章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的目的分析

第一节 无权代理制度的演变过程

第二节 无权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三节 《民法总则》171条第3款的价值衡量

第三章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对无权代理后果的效力安排

第一节 无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性质分析

一 不同学说的争议

二 无权代理责任法定担保责任性质分析

第二节 竞合适用的相关制度

一 与欺诈的竞合

二 与侵权的竞合

第三节 基于171条第3款的效力认定

第四章 狭义无权代理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

第一节 索赔要件的一般分析

一 须有无权代理行为

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三 相对人未撤回

四 相对人为善意

第二节 “善意”的判断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性质——过错不应作为构成要件

第五章 狭义无权代理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第一节 无权代理责任承担模式

第二节 无权代理责任的内容

一 学界的不同学说

二 履行责任

三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争议

第三节 无权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对损害赔偿责任内容的影响

一 无权代理人知道自己欠缺代理权

二 无权代理人不知自己欠缺代理权

第四节 减免规则的适用

第六章 《民法总则》相关条款的整体分析

第一节 《民法总则》第171条各款的解释

第二节 第171条第3款与第172条的关系

一 根本区别

二 效力区分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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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开始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填补了《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空白。但是,第3款虽然新增了责任承担与责任范围的内容,却存在着表述模糊的问题,没有对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作出规定,使得司法实务中该条的适用成为困难。同时,虽然《民法总则》第171条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第179条以及《日本民法典》第117条,该条仍然有模糊之处。此外,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范围究竟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学界和司法实践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不同的解释。因此,对《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研究十分重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代理方式来节省自己的时间,获得更多的利益,无权代理也逐渐增多。在司法实践中,无权代理制度难以适用。文章通过总结无权代理的相关案例,归纳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法院更倾向于适用规定更为清晰的表见代理,即使是无权代理案件,法院对于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内容等仍然有不同的认定。针对这些问题,文章从无权代理制度的历史开始分析,明确《民法总则》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为下文的分析提供目的和价值上的依据。  针对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文章对不同的学说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定担保责任性质。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源于法律的拟制,但这并非意味着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由法律规定必然有效。无权代理的效力取决于善意相对人的选择。  在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中,本文首先分析现存的有争议的理论,确定法定担保责任的性质下,这一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何种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才承担责任。限定“善意”的内容,同时分析过错在无权代理责任中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其次探析我国法律确定的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模式是根据相对人的选择,相对人在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中按照自己的意愿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责任内容跟无权代理人本人善意与否有关。最后分析减免规则在无权代理中是否有适用的余地。  经过对无权代理相关内容的分析,文章对《民法总则》其它相关的条款进行解释,并且跟172条进行对比,探讨两者的关系,使得实务中该条款的适用更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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