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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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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关系着国家未来的发展,而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科学合理地为未成年人设置监护人显得意义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未成年人监护人设置上新增了一些制度,比如遗嘱监护、指定监护前的临时监护、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以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等,但是这些制度规定过于原则性,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出现一些问题,例如,遗嘱指定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顺序冲突如何解决、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的具体操作方法、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违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时该如何处理以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如何进行判断等,这些问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解决,本文在对司法案例进行总结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本文的观点是,在为未成年人设置监护人时要充分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精神,但是不能明显违背最有利于监护人原则。具体而言,遗嘱指定监护人顺序优先于法定监护人顺序,指定监护人时只要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不明显对其不利就应当予以尊重。对于遗嘱监护,指出遗嘱监护适应了社会发展形势,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父母意思自由的尊重,明确了遗嘱监护的构成要件。对于指定监护,认为让民政部门作为指定主体并由民政部门设立专门作为指定前的临时监护人更加合理可行。在指定监护人时、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时、监护人资格恢复时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的判断应当标准化和客观化,考虑的因素应当全面,判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另外,本文还原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由来,梳理了《民法总则》在未成年人监护人设置方面完善和新增的一系列制度,详细阐述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各个新增制度对法律实践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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