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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保护--以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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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导论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和意义

(二)研究对象及相关界定

(三)研究综述

(四)论文研究方法

一、我国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的成就与不足

(二)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的现状

三、我国未成年人格权保护的困境及其原因

(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困境

(二)未成年人保护困境产生的原因

四、部分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的立法与经验

(一)英国

(二)美国

(三)日本

(四)台湾地区

(五)对我国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的启示

五、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人格权立法

(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三)在侵权责任法中设立监护侵权责任

(四)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的其他措施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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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决定着祖国的未来,是国家兴盛的关键。我国自1992年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以来,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都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但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还不够充分,尤其是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的行为,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比比皆是,但鲜有人为此承担责任,导致未成年人人格权受损后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本文首先概括了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成就与不足,描述了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的现状。其次,论述了当前我国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的困境,对症下药,以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道路。最后,本文借鉴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从完善人格权法、完善监护制度、设立监护侵权责任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的建议。 第一部分首先概括了我国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的现状。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的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增强了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观念,初步形成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形成了有效的保护机制,在实践中试行亲职教育。但也存在许多不足:法律保护层面没有形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立法不完善、人格权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在行政保护方面,我国存在缺乏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专门部门、各组织机构之间无法协调的问题。其次,具体讨论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打骂、侮辱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等形式,不仅侵权主体特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且行为往往具有发生场所的隐秘性、发生时间的不固定性和侵害结果的隐蔽性等特点。此种行为频繁发生,却很少有监护人承担责任,不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 第二部分从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的困境并分析了其原因。这类行为难以发现、具体侵害标准不明确、救济方式难以适用,造成了难以对未成年人提供救济的局面。而造成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的原因包括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双方的自身原因、社会历史原因和法律规定不足的原因。 第三部分介绍了英国、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的立法经验。总体来说,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都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除此之外,还可以借助其他措施的帮助,如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加强亲职教育、加大宣传力度等。 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人格权的建议。第一,要完善未成年人人格权的有关立法,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规定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的特殊保护,完善其人格权利。第二,完善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明确撤销监护资格的条件、范围,规范恢复制度。第三,在侵权责任法中设立监护侵权责任,完善其构成要件:存在监护人侵权的违法行为;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并造成了其损害;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采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并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完善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的其他措施,如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专门机构、加强对监护人的亲职教育、完善权利保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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