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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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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三)类型

(四)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标的

(五)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争议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研究

(一)基于合同行为而取得

(二)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四)承包经营权的登记

三、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一)承包人的权利

(二)承包人的义务:

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和消灭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五、争议的解决

(一)关于仲裁

(二)关于诉讼

六、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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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最大进步在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了.这必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虽然《承包法》的进步之处很多,但该法的某些规定仍值得商榷.在概念上,《承包法》发展了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将家庭承包的部分物权化,使得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具有了两种不同的性质,即债权性和物权性.在主体规定上,《承包法》规定,最基本的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但该文应是农民个人为承包经营者更为妥切.同时,《承包法》限制集体组织外人员承包,但该文认为,是否限制外人承包以及限制的程度,可由省级人大根据各地不同经济情况来确定.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应为农用地,而非农村土地.在类型上,《承包法》将承包经营权分为两类:一类源于家庭承包,另一类源于“其它方式承包”.这种分类不太妥当,应以“物权性”和“债权性”分类为佳.在性质上,《承包法》也区分物权与债权,但未明确分类依据.该文以为,当以二十年使用期为限作为区分“物权性”和“债权性”的依据,较为妥当.其次,应为将承包经营权界定为他物权.最后,该文认为,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属于融合了地上权与永佃权的一种综合性物权.

著录项

  • 作者

    张世鹏;

  • 作者单位

    安徽大学;

  • 授予单位 安徽大学;
  • 学科 法律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李坤刚;
  • 年度 2003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物权;
  • 关键词

    土地; 承包权; 承包法;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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