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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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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代理制度概述

(一)代理制度产生及历史发展

(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比较分析

(三)我国的代理制度

二、我国外贸代理制度

(一)外贸代理的法律依据

(二)外贸代理的法律性质

(三)外贸代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三、外贸代理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完善

(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系

(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系

(三)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四、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对策和建议

(一)统一外贸代理的法律法规

(二)关于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构想

(三)明晰代理种类,规范代理行为

(四)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正确选择外贸代理关系准据法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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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围绕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做出初步探讨。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立法不统一,外贸代理制度本身的法律缺陷,使司法实践中有法难依;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外贸代理的法律性质无法准确界定;有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责任等的规定失衡,违背了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各方当事人在外贸代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这是导致实践中外贸代理出现大量法律纠纷的根本原因。  本文简要回顾了外贸代理制的发展历程,研究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关于商事代理的基本原理,比较了它们在商事代理中的异同,分析了外贸代理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不规范行为。在研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理理论的基础上,明确了外贸代理作为代理的法律性质。并借鉴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全面探讨了外贸代理活动中各方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完善。我们应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和现实生活的需要,借鉴英美法系隐名代理制度的合理因素,以充实我国已有的、但还不太完善的间接代理制度。修改《对外贸易法》、《暂行规定》中关于外贸代理的规定,把英美法系隐名代理的合理成分注入我国已有的间接代理,并作出如下规定:若代理人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但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则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若代理人未披露自己的代理身份,则法律效果先由代理人承担,再由代理人转给被代理人,但被代理人有介入权,第三人有选择权。为了防止代理人截留利益或转嫁损害,使代理人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和举证义务。  为进一步规范外贸代理活动,保护外贸代理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在立法方面,统一外贸代理的法律法规,适时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尽快完善外贸代理制度。本文即通过对我国关于代理的立法的考察及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研究,为完善和改进我国外贸代理制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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