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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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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类型化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行政诉讼类型概述

1、概念和标准

2、行政诉讼类型

(二)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类型化必要性与可行性

1、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类型化必要性

2、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类型化可行性性

二、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类型化类型化的条件

(一)实质裁判条件

1、概述

2、法律途径和有管辖权的法院

3、参加人和参与能力、诉讼能力

4、适当性

5、诉权

6、司法保护需要

(二)理由具备性

1、被动适格

2、违法性

3、裁判时机成熟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裁判方式

(一)我国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实践

(二)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裁判方式的探索

四、结论

中英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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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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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在分析行政诉讼类型基本原理和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类型化必要性、可行性基础上,将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类型,很有必要。然后把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诉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裁判方式逐一分析,从而使之类型化。  作为独立的诉讼类型,应当有其特征。文章论证了全新的诉讼类型的特征,第一: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诉在起诉的法律途径上历来有附带提起和直接提起之争,而且持附带提起的观点颇多,似乎占据主流,文章认为直接提起有其自身优势,更利于维护相对人的权利,主张应该兼采取两种法律途径。第二:在管辖的法院上主张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单独进行诉讼,笔者对此不存异议,但认为在不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前提下,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诉的管辖权一要级别高,中级法院享有初审管辖权;二要级别相对于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机关高的法院享有管辖权;三要在必要的时候管辖权要相应转移。第三:原被告的范围应当界定,原告的范围要增大,增大有两个方面:一是由“法定权利侵害”标准过渡到“法律上的利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再到“可预见的利害关系”标准;二是增加检察机关的公诉权、特定组织的诉权、行政机关的诉权。被告要分清直接提起和附带提起的区别,附带提起必须追加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的资格要绝对限定,主要是对直接提起的相对人来说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专家为代理人,另外起诉时还必须时机成熟并且有法律保护需要。第四: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问题,文章主张既要考虑现实,又要有前瞻性,综合考虑后认为范围不宜太窄,也不宜太宽,应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最为合适。第五:裁判方式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之诉要增加宣告权享有者制度、备案制度,绝对无变更权原则和不溯及既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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