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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及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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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的研究视角放在刑事诉讼领域,提出了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概念并将程序参与、控辩平衡、法官中立、程序公开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内容。文中对程序工具主  义和程序本位主义价值理论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观点。提出了程序正义对促进案件实体正义实现,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三个方面的功能。  目前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保障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其一,程序参与不充分。由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立法方面存在缺失、人身保护方面以及补助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其出庭作证率低。因人民陪审员选任学历及方式限制使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主体身份受限。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突出。其二,控辩失衡。辩护律师辩护权行使不充分,在侦查阶段介入不足,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律师辩护意见重视不够,庭审阶段辩护律师辩护作用发挥不足。检察院双重职能角色行使不当造成控辩进一步失衡。其三,法官未保持中立。审判委员会裁判案件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案件请示制度中请示范围的不明确、来自上级法院的监督以及侦、控、审职能混同影响法官中立的裁判地位。其四,程序公开不充分。审判公开有待进一步深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充分,难以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开。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保障制度的路径。其一,在程序参与方面,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立法以及落实人身保护、补助制度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降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学历要求,调整选任方式比例并提高其实质性参审能力确保其充分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其二,在控辩平衡方面,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在侦查阶段放宽调查取证权的诸多限制,赋予其侦讯在场权以及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审查起诉阶段要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并完善听取意见的相关规定,庭审阶段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通过推动检察院双重职能适当分离、落实双重职能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检察院双重职能的行使以实现控辩平衡。其三,在法官中立方面,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案件请示制度以及保障公、检、法严格行使职权使法官保持中立。其四,在程序公开方面,通过改进和落实旁听制度,拓宽审判公开的新途径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通过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制约机制以及明确不针对律师辩护意见充分说理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权利使法官充分重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实现最大限度的程序公开。研究该课题对于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程序正义理论,促进司法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著录项

  • 作者

    马宇豪;

  • 作者单位

    河北大学;

  • 授予单位 河北大学;
  • 学科 法律(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张琳琳,阚珂;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程序正义,刑事诉讼,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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