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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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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概述

1.1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概念

1.2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构成要件

1.3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后果

1.4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第二章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适用现状

2.1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与恶意串通规则间适用混乱

2.2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对虚假婚姻行为的司法适用现状

2.3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之不得对抗规则的司法适用现状

2.4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司法适用有难题

第三章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适用的理论争议

3.1 恶意串通规则的取舍有分歧

3.2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能否适用于虚假婚姻行为

3.3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是否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章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适用困境的突破

4.1 扩大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适用范围

4.2 厘清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与恶意串通规则之间的关系

4.3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应区分适用于虚假婚姻行为

4.4 对不得对抗规则的继受及其适用范围

4.5 从程序法上增益通谋虚伪表示规则

总结与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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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来,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常见于社会生活中,但却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制,引发很多社会矛盾。直到2017年,《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在立法层面确立了通谋虚伪表示规则才填补了这一空白。现在从无到有完成了,如何从有到精呢?很显然,这是一个需要对已有规则慢慢完善的过程。  本文通过剖析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立法现状发现,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在立法上尚存在三点不足:其一,与恶意串通条款功能重叠;其二,与程序法上的举证制度未有效衔接;其三,缺失不得对抗规则条款。从司法适用的角度予以考察,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在实际适用时,仍存在着与恶意串通规则适用混乱的问题。在虚假婚姻方面,区分虚假结婚行为和虚假离婚行为,直观的阐述通谋虚伪表示规则是否能够适用的分歧。又对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不得对抗规则的适用现状进行剖析,表明不可对抗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不可对抗规则在适用时还存在的规则适用混乱、善意第三人认定标准不同的问题。在理论层面有争议的地方在于以下三点:其一,理论界对恶意串通规则的取舍有分歧;其二,虚假婚姻行为是否能够依照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直接认定为无效;其三,通谋虚伪表示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时,是否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立足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见解与措施:其一,通过对《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进行扩张解释,拓宽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适用范围;其二,厘清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与恶意串通规则之间的关系,避免规则间适用混乱的问题;其三,明确在虚假婚姻情况下区分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适用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其四,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明确适用不可对抗规则,并区分意思主义领域和形式主义领域进行适用,以善意取得制度充益通谋虚伪表示规则,明晰两者间的关系,明确善意第三人不应当包含过失的情形以及通谋虚伪表示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且由善意第三人选择是否适用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其五,在程序法的举证制度方面,为更好地适用通谋虚伪表示规则,提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明确统一的证明标准,完善法官自由心证制度。通过以上,以期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适用更加合理,规则的法效更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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