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资产证券化——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
【6h】

资产证券化——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独创性声明及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引言

一、概述

二、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突破模式选择

三、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模式选择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目录

展开▼

摘要

现阶段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困难是客观存在的,包括技术与制度两个层面。技术层面的困难主要是我国的市场环境,如社会信用状况、银行系统安全、民众手中财富多寡等。而制度方面的困难主要集中在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方面。不过,现阶段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也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世界众多的现成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中,哪种模式可选择为试点工作的“切入点”,即突破模式呢?为此,笔者从分析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操作原理着手,概括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一个核心原理—现金流分析原理,三个基本原理—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增级原理,并结合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应遵循的三项原则:基础资产必须满足“资产重组原理”的要求的原则;能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开展提供示范效应和经验的原则;在制度和环境方面只能选择与现行制度和环境冲突最小、最有条件突破现有制度和环境约束的交易形式,对若干建议的模式作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突破模式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得出在我国可优先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有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三种;在交易结构形式上,财产信托模式为现实最佳结构形式。因此,笔者认为在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突破模式应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三种基础资产之一与财产信托架构的结合。具体包括:住房抵押贷款+财产信托、基础设施收费+财产信托、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财产信托三种突破模式。 为使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型金融工具在我国得以健康,深入的发展,笔者认为应在突破模式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体制、立法现状并参考国外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模式对资产证券化进行法制化。为此,笔者提出我国资产证券化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先试点,后立法;定位必须立足现实中国法制的特殊性;大胆引进国际通行的证券化经验和惯例;必须着眼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成本最低化、效益最大化;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考虑我国法制传统、立法经济,笔者认为:立法的法律形式比较适宜制定专门的证券化法,采取综合式的证券化调整模式;在立法的层级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一个比较原则性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文件。该法律文件只需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问题进行规范,而不涉及过于细节性的规则,以减少立法的阻力。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资产证券化具体事项制定专门性的监管指引。对于诸多不宜由具体监管机构来规范的事项,尤其是涉及跨银行、证券、信托、财税等领域的法律问题,由国务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文件基础上用行政法规来规范;对于基础资产的法律形态,立法上不应做过多的限制,应该保留适度的操作弹性,无须浪费有限的立法资源为各类资产专门立法;关于我国特殊目的机构构建的法律形式,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自由与创新,多样的组织形式将可以方便发起人根据自身的需求作出最合理、最经济的选择,我国可采纳特殊目的信托和特殊目的公司两种形式。另外,笔者还对这两种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的内部控制提出了一些建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