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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多元一体化调解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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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现代法治曾经以司法尽可能取代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作为最终的目标,但实践证明这种想法是不切合实际的。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深刻地改变着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心理,原来相对稳定的、单一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心理,经过一系列的分化、组合和震荡之后,呈现出差异性、多样性、失衡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同时出现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政治体制不断应对新的挑战的局面,具体表现为社会冲突增多、诉讼爆炸和纠纷激化等等,这一切破坏了社会规则和秩序。一个文明的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能够采取积极举措预防矛盾的尖锐爆发,或者是有了矛盾能够得到及时、妥当、最低成本的有效解决。
   近年来,为适应解决我国转型期社会纠纷的需要,全国许多地方都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构建多元一体化的大调解机制方面取得一定的经验。基于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基于世界的潮流和方向,坚持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保证,三种调解各自发挥作用,就是“多元”,包括调解的主体和形式;互相衔接着配合,发挥综合效能,就是“一体”。“多元”是基础和前提,“一体”是深化和延伸,是其创新意义和新生命力之所在。一体化社会矛盾调解体系的一个突出特色在于,将化解纠纷与预防纠纷相结合。也就是说,将调解工作向前延伸,既搞好“灭火式调解”,又搞好“防火式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预防和解决纠纷中的双重功能。多元一体化调解机制,虽然不是纠纷解决的终极手段,但却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伴随人类社会发展全过程、维护既存合理的社会秩序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和方式,它是整个社会体系的“平衡器”,在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对抗,节约司法资源,分流进入法院的诉讼案件,完善民商事案件调判机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尽管多元一体化的大调解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其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现实的制约。
   60年代前后ADR在美国蓬勃发展。我国本是ADR先进国,以民间调解为代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过去曾经发挥过十分重要的解纷功能,其中的人民调解制度曾引起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广泛关注,被誉为“中国最富有特色的司法制度”、“东方一枝花”。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调解应当继续成为我国化解矛盾纠纷的最重要的ADR。总的来说,尽管多元一体化调解机制与ADR有着局部区别,但是它们之间相同和相似之处更多,因此多元一体化调解机制是一种中国化的ADR。构建多元一体化调解机制与兴起ADR存在类似的社会背景。借鉴好西方国家关于ADR的理论成果,对于我们构建多元一体化社会矛盾调解体系,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十分有益。
   构建多元一体化调解机制,有必要研究基本路径、目标要求、实现方式、前提条件等构成要素。还要认识到,我国调解立法、调解理念和调解制度存在一些不适应地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在于消除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而是在于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构建多元一体化调解机制的设想是:完善多元一体的体系和网络;完善规范多元一体流程衔接的程序规则;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充分发挥其在大调解中的基础和纽带作用;大力加强行政调解,充分发挥其在大调解中的专业与综合作用;大力加强司法调解,充分发挥其在大调解中的主导与后盾作用;改革和完善法院诉前调解制度;制定《社会调解法》。通过构建多元一体化调解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使得纠纷得到实质上的解决,进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稳定,减轻法院所面临的诉讼压力,对于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有巨大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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