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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运鸿案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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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选案理由

二、基本案情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的现实背景及国际背景

(一)现实背景

(二)国际背景

四、引发的理论问题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关于客观方面

(三)关于犯罪主体

(四)关于犯罪主观方面

六、哪些人属于关系密切人

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具体如何认定

八、国家工作人员在本罪中应承担的责任

九、注意区分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界与交易罪的界限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十、我国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罪的异同

(一)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

(二)影响力含义的范围不同

(三)影响力交易对象范围不同

十一、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不同量刑档次和条件的规定方式上存在不足

(二)并未进一步深化“贿赂”的内容

(三)犯罪主体通过与之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无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多少财物,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都构不成任何犯罪

(四)共同犯罪情况下定罪规则的内在逻辑矛盾问题

(五)规制行为失衡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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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中国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它填补了对间接正犯处理的空白,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效果,同时也表明,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最严厉手段,正用其敏锐的触角在深水区“设网捕鱼”,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与胡长清、成克杰等大案要案一样举国震惊的许运鸿案,其妻、儿便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典型。在许运鸿的放纵、庇护下,其妻、儿不顾一切的收受、索取他人钱财,通过许运鸿的职权以及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文首先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对本案进行分析。接下来论述了哪些属于“关系密切人”,并与司法解释中的“特定关系人”进行比较,认为“关系密切人”是个涵盖非常广的概念。然后是对“影响力”的认定,影响力可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权力性影响力给出了新的观点。接下来比较了我国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罪的不同,分别从主体不同、影响力含义的范围、影响力交易对象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最后,本文还对易混淆的几类罪名进行对比区分,提出了几点对本罪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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