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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选案理由
二、基本案情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的现实背景及国际背景
(一)现实背景
(二)国际背景
四、引发的理论问题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关于客观方面
(三)关于犯罪主体
(四)关于犯罪主观方面
六、哪些人属于关系密切人
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具体如何认定
八、国家工作人员在本罪中应承担的责任
九、注意区分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界与交易罪的界限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十、我国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罪的异同
(一)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
(二)影响力含义的范围不同
(三)影响力交易对象范围不同
十一、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不同量刑档次和条件的规定方式上存在不足
(二)并未进一步深化“贿赂”的内容
(三)犯罪主体通过与之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无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多少财物,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都构不成任何犯罪
(四)共同犯罪情况下定罪规则的内在逻辑矛盾问题
(五)规制行为失衡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兰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