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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的界定及去刑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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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无被害人犯罪的概述

(一)无被害人犯罪的发展轨迹

(二)对无被害人犯罪的界定

(三)笔者对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的界定

二、我国刑法中关涉无被害人犯罪问题分析

(一)不宜按无被害人犯罪对待的问题

(二)应当认定为无被害人的罪名

三、无被害人犯罪去刑化之我见

(一)无被害人去刑化的必要性

(二)无被害人犯罪去刑化的可能性

四、对无被害人犯罪规制之我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

(三)对聚众淫乱罪、卖淫类犯罪、淫秽物品类犯罪的分析

(四)对赌博罪的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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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美德等国家掀起的刑法“脱伦理化运动”,将刑法目录中的纯粹伦理的部分剔除,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许多将非法堕胎、猥亵文书、成人间的同性恋、赌博等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犯罪化运动。 然而,我国刑法中仍然大量存在无被害人犯罪,并且学界对此的研究也并不深入,对无被害人犯罪这一犯罪学课题研究甚少,至今尚未有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论著。 从总体上笔者在本文中着重指出刑法所保护利益的断片性、通过刑罚的手段实现道德素养的提高,良好生活习惯的维持是荒谬的。 刑法作为最后一条防线,其所保护的利益必须是社会个体生活之必须,或者通过其他部门发无法完全、有效保护的利益。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介绍了国内外无被害人犯罪的发展轨迹,在对被害人、必须生活利益的界定的基础上,引出了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 第二部分,运用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具体分析一下我国刑法中存在的无被害人犯罪; 第三部分通过对无被害人犯罪去刑化可能性、必要性的分析,对我国无被害人犯罪的去刑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最后一部分是结余,笔者重申自己的观点,并强调无被害人犯罪去刑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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